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
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監事人數,一人。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
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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