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激勵士氣、公正評核員工績效表現,進而提昇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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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中心員工均適用本點;但尚未通過試用人員、留職停薪尚未復職人
員、工讀生及定期契約人員(含計時人員、點工)等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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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針對員工個人績效表現,定期進行績效考核,其考核期間如下:
年中考核: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全年度考核: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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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績效評核權限:
一、一級單位主管(各部/室)由副總監初核,藝術總監核定。
二、二級主管由一級主管初核,副總監複核,藝術總監核定。
三、其他人員由其直屬主管初核,經一級單位主管複核,副總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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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核內容:員工個人績效評核內容分為績效行為及職場行為二類,
其評核比重如【表一】。
【表一】績效評核比重表
┌──────────────┬───────┬───────┐
│ 評核內容 │ │ │
├─────────────┐│ │ │
│ 評核比重 ││績 效 行 為│職 場 行 為│
├────────────┐ \│ │ │
│職務 \ │ │ │
├──────────────┼───────┼───────┤
│管理職(指帶人) │ 60 % │ 40 % │
├──────────────┼───────┼───────┤
│非管理職(凡未帶人者均屬之)│ 50 % │ 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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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等第分配原則:績效行為與職場行為之得分經加權後加總即為績效
總分;同一單位之員工依績效總分高低進行排序,並依下列原則分配各
員工之等第:
一、受考核人數,得依「績效分配比例表」僅區分為優~乙等﹝如有必
要仍得區分丙等及丁等﹞,其分配比例如【表二】。
【表二】績效分配比例表
┌────┬───┬───┬─────┬─────┬────┐
│績效等第│ 優 │ 甲 │ 乙 │ 丙 │ 丁 │
├────┼───┼───┼─────┼─────┼────┤
│分配% │ 10 %│ 30 %│ 50~60 %│ 0 ~7 %│ 0~3 %│
└────┴───┴───┴─────┴─────┴────┘
二、一級單位主管,不受本條『績效等第分配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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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結果彙整之時間:各一級單位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所轄單位考核成績
複核,並彙交人力資源室彙整後,陳報藝術總監核定;單位主管如未能
於前開期限彙交人力資源室時,該單位之績效獎金得延後發放或取消。
一、年中考核:當年度七月十五日前。
二、全年度考核:次年度一月十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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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金之發放:
一、績效獎金發放金額:依據當年度整體狀況暨目標達成狀況,及員工
全年度績效評核結果及職等訂定之,並於每年另行公告。其中70
%依個人績效等第發放,25%為部門績效獎金,5%為個人績效
獎金,部門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則授權藝術總監核定發放之。
二、獎金發放時間:個人績效獎金之發放時間為次年度二至三月,發放
時間如有提前或延後,將另行公告。
三、個人績效經評等為丙等或丁等者不予核發績效獎金。
【表三】個人績效等第獎金核發標準表
┌────┬────────┐
│績效等第│全年度獎金單位數│
├────┼────────┤
│優 │1.5 單位 │
├────┼────────┤
│甲 │1 單位 │
├────┼────────┤
│乙 │0.5 單位 │
├────┼────────┤
│丙 │無 │
├────┼────────┤
│丁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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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單位歸屬:
一、員工於考核期間內有單位異動之情形,以考核期間之最後或最長之
在職單位為評核單位。
二、員工於考核期間內有單位異動之情形,其所屬主管應於員工異動後
三十天內,依本辦法規定就其考核期間內績效表現予以評核,其評
核結果應包括績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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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個人績效目標設定、職場行為內容、績效之評分標準表,詳見員工
績效評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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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參與評核之新進員工、留職停薪之復職員工,依該次考核期間之實際
工作日數比例發給績效獎金。於當次考核期間通過試用期者,依試用期
滿後之該期實際工作日數比例發給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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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人力資源室對於各單位個人考核等第得建議各一級單位作必要之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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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得隨時提報績效進度落後之員工進入績效改善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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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所轄屬員工考核經評等為丁等者,其單位主管需考核記錄表內說明,
並送交人力資源室處理;員工考核經評等為丙等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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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中或全年度考核成績經評等為丁等或連續兩年全年度考核經評等
為丙等者,本中心得予資遣或作相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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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藝術總監核定公告後實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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