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檔案應用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檔案法第三章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健全檔案應用功能及維護其安全管理制度,特訂
    定本須知。

二、檔案應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搜尋
        欲申請應用本局檔案之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二)檔案應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事先填具「文化部文化
        資產局檔案應用申請書」(附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
        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
  (四)本局於審查檔案應用申請時:
        1.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2.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3.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
          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4.審核完成後,發給審核通知書,若駁回申請者,應載明其理由
          。
  (五)經本局同意申請閱覽後,與本局業務承辦人員約定閱覽時間。
  (六)持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按約定時間洽本局業務承辦人員辦
        理閱覽事宜。

三、申請人閱覽檔案時除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者將立即停止閱覽;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室。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做其他記號。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四、檔案應用完畢還卷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受理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
        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
        記後並依第三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
  (三)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受理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受理單位應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四)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受理單位應向申請人收取閱覽、抄錄或複
        製檔案的費用,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
        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並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交予申請
        人。
  (五)受理單位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依相關規定辦理
        調案歸還。

五、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