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規建置及通報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及法務部「全國
    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二、目的:為確實管理本會及本會附屬機關法規通報動態,並即時正確更
    新「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相關資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本會及本會附屬機關。
  (二)範圍: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法規通報情形。

四、書面評審項目及配分:
  (一)主管法規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30  分)
  (二)主管行政規則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30  分)
  (三)法規異動通報率之一致性(25  分)
  (四)法規網站或公布區建置情形(15  分)

五、評審程序:由本會法規委員會依各單位(機關)通報紀錄及自行查核
    結果,按四、書面評審項目列冊審查,並視實際需要得對本會附屬機
    關進行實地查核及訪談工作。

六、考核結果及獎懲:
  (一)查核成績等第,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
        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為乙等,未滿七十分列為丙等
        。
  (二)考核結果列為優等單位(機關)者,得簽報獎;如列為丙等者,
        則簽報議處。

七、評審委員:由本會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邀集相關單位人員組成,並辦
    理評審、查核及其他相關事宜。

八、受查核機關配合事項:
  (一)受查核機關除作簡報(二十分鐘)外,請提供下列資料供查核:
        1.各機關現行法規及行政規則目錄
        2.行政規則通報流程
        3.全國法規資料庫各月通報明細表
  (二)受查核機關請準備至少兩台以上可連上網際網路之電腦設備。
  (三)本會法規委員會應將各機關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
        考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