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四屆金音創作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搖滾、民謠
    、嘻哈、電音、爵士或節奏藍調等類型音樂創作有傑出成就之團體、
    樂團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一)不分類型獎項
        1.最佳專輯獎
        2.最佳樂團獎
        3.最佳創作歌手獎
        4.最佳新人(團)獎
        5.最佳樂手獎
        6.最佳現場演出獎
        7.海外創作音樂獎
  (二)類型音樂獎項:
        1.搖滾類
         (1)最佳搖滾專輯獎
         (2)最佳搖滾單曲獎
        2.民謠類
         (1)最佳民謠專輯獎
         (2)最佳民謠單曲獎
        3.嘻哈類
         (1)最佳嘻哈專輯獎
         (2)最佳嘻哈單曲獎
        4.電音類
         (1)最佳電音專輯獎
         (2)最佳電音單曲獎
        5.爵士類
         (1)最佳爵士專輯獎
         (2)最佳爵士單曲獎
        6.節奏藍調類
         (1)最佳節奏藍調專輯獎
         (2)最佳節奏藍調單曲獎
  (三)評審團獎
  (四)傑出貢獻獎

三、獎勵名額、獎金及方式:
  (一)不分類型獎項:
        1.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
          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
        2.除最佳樂手獎得獎者為三名外,其他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
          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
          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二)類型音樂獎項:
        1.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
          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
        2.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
          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
  (三)評審團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傑出貢獻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者
        在頒獎典禮前已逝世者,頒發獎座乙座。
  (五)前四款入圍、得獎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四、報名、參賽者資格
  (一)不分類型獎項
        1.最佳專輯獎、最佳新人(團)獎、最佳樂手獎:應由領有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及中央勞工
          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
          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
          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2.最佳樂團獎:應由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團長及團員
          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
          有居留證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3.最佳創作歌手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
          ,或領有我國居留證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
          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
        4.最佳現場演出獎
         (1)應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相關公(協)會、經營音樂
            展演空間之個人、公司或商號報名,推薦參賽者參賽。
         (2)參賽者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
            我國居留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
            外籍人士;其為二人以上樂團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5.海外創作音樂獎:應由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從事華語音樂創作
          之個人或二人以上之樂團報名、參賽,且國籍不限。但報名者
          不得同時報名本獎項以外之其他獎項。
  (二)類型音樂獎項
        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
        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勞
        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三)評審團獎
        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參賽作品中,具有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提名
        參賽。
  (四)傑出貢獻獎
        由評審委員就對我國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或節奏藍調
        等類型音樂創作有傑出貢獻及成就者推薦參賽,參賽者應為中華
        民國人民或團體。

五、參賽作品規定
  (一)各獎項參賽之音樂作品,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為於中華民國
        (以下同)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
        在我國國內首次以實體出版發行或在音樂數位平臺發表(指依法
        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音樂串流服務之網站或電信服務之平
        臺)之專輯或EP。
  (二)前款所稱「專輯」,指該參賽作品內歌曲數在六首以上之專輯;
        所稱「EP」,指參賽作品內歌曲數在五首以下之迷你專輯【Exte
        nded Play 】。
  (三)參賽不分類型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最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
          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2.最佳樂團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
          分參賽者所創作、演唱及演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
          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演唱及演奏。
        3.最佳創作歌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
          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
          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4.最佳新人(團)獎:應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未曾以個人或
          樂團之名義公開發行實體專輯。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
          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EP
          ,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5.最佳樂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
          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如為EP,其百
          分之百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編曲,並由
          參賽者演奏。
        6.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為參賽者在我國國內進行公開現場演出之
          錄影(包括但不限巡迴表演及Live house音樂展演空間演出)
          ,現場演出之百分之五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
          作。
        7.海外創作音樂獎:應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六月
          三十日期間,在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發表之華語音樂作品。參
          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
          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
          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四)參賽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搖滾類:包括但不限另類、金屬、硬搖及龐克音樂等。
         (1)最佳搖滾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
            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2)最佳搖滾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
            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2.民謠類:包括但不限抒情、鄉村、 indie pop(獨立流行樂)
          等。
         (1)最佳民謠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
            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2)最佳民謠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
            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3.嘻哈類:包括但不限饒舌音樂。
         (1)最佳嘻哈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
            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2)最佳嘻哈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
            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4.電音類:包括但不限舞曲、 Remix(混音)、 ACG(動漫電玩
          音樂)等。
         (1)最佳電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
            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重新編曲。
         (2)最佳電音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重新編曲之
            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5.爵士類:包括但不限 Swing、Big Band、Fusion、 Blues等。
         (1)最佳爵士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
            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重新編曲。
         (2)最佳爵士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重新編曲之
            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6.節奏藍調類:包括但不限藍調、雷鬼、靈魂樂、Funk、Gospel
          (福音音樂)等。
         (1)最佳節奏藍調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
            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2)最佳節奏藍調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
            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五)報名「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僅得擇單一音樂類型參賽。但同
        一作品符合「不分類型獎項」規定者,得同時報名參賽海外創作
        音樂獎以外之獎項;評審小組對參賽者報名之類型音樂獎項有疑
        義,經本局書面洽得參賽者同意後,得變更其參賽之獎項。
  (六)參賽資格之認定如有爭議,由評審小組決議認定,作成建議,並
        經本局核定。

六、報名
  (一)報名日期: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至同年七月十二日止,逾期不
        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
        1.不分類型獎項及類型音樂獎項應採網路報名(報名網站請至本
          局網址 http://www.bamid. gov.tw點選進入)。為進行核對
          ,報名、參賽者應以A4紙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並簽章後,連
          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郵寄或親送本局完成報名
          程序。
        2.評審團獎及傑出貢獻獎由本屆評審委員以書面方式提名、推薦
          ,且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提出。
        3.遞件方式:
         (1)郵寄者: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含)前,以掛號寄至臺
            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
            局流行音樂組行銷推廣科(以郵戳為憑),逾期者,本局不
            予受理。
         (2)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十七
            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行銷推廣科(以收發章戳
            為憑),逾期者,本局不予受理。
        4.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報名第四屆金音創作獎」。
  (三)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作品:
        1.最佳專輯獎、最佳樂團獎、最佳創作歌手獎、最佳新人(團)
          獎、最佳樂手獎:
         (1)報名表一份(見附件一)。
         (2)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1目至第3目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
            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參賽作品
            A.以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或EP報名、參賽者,應檢附拆除塑
              膠封套後之參賽作品一式十五份。
            B.以音樂數位平臺發表作品報名、參賽者,應檢附參賽作品
              專輯或EP一式十五份(音樂檔案格式應為CD格式,各音樂
              檔名應包括曲目、曲名及參賽者名稱,光碟片封面應標明
              參賽者名稱)及在數位平臺發表參賽作品之頁面影本一份
              (應包含網址或頁庫存檔連結資訊及發表日期,無上開資
              訊者,參賽者應洽數位平臺管理單位出具發表證明)。
        2.最佳現場演出獎
         (1)報名表一份(見附件二)。
         (2)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4目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
         (3)參賽作品:現場演出實況影像光碟片一式十五份(影像檔案
            格式為 AVI格式,Video-解析度 720*480, Audio-PCM,取
            樣頻率為44.1 kHz取樣位元為16 bit,雙聲道Stereo)。
        3.海外創作音樂獎
         (1)報名表一份(見附件一)。
         (2)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5目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
         (3)參賽作品:
            A.以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或EP報名、參賽者,應檢附拆除塑
              膠封套後之參賽作品一式十五份及符合第五點第三款第7
              目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B.以音樂數位平臺發表之作品報名、參賽者,應檢附參賽作
              品專輯或EP一式十五份(音樂檔案格式應為CD格式,各音
              樂檔名應包括曲目、曲名及參賽者名稱,光碟片封面應標
              明參賽者名稱)及在數位平臺發表參賽作品之頁面影本一
              份(應包含網址或頁庫存檔連結資訊及發表日期,無上開
              資訊者,參賽者應洽數位平臺管理單位出具發表證明)。
        4.類型音樂獎項
         (1)報名表一份(見附件一)。
         (2)符合第四點第二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
            份。
         (3)參賽作品:
            A.以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或EP報名、參賽者,應檢附拆除塑
              膠封套後之參賽作品一式十五份。
            B.以音樂數位平臺發表之作品報名、參賽者,應檢附參賽作
              品專輯或EP一式十五份(音樂檔案格式應為CD格式,各音
              樂檔名應包括曲目、曲名及參賽者名稱,光碟片封面應標
              明參賽者名稱)及在數位平臺發表參賽作品之頁面影本一
              份(應包含網址或頁庫存檔連結資訊及發表日期,無上開
              資訊者,參賽者應洽數位平臺管理單位出具發表證明)。
        5.評審團獎:推薦表一份(見附件三)。
        6.傑出貢獻獎:推薦表一份(見附件四)。
  (四)每份報名、參賽作品使用一張報名表,於適當欄位勾選參賽獎項
        。報名、參賽者應於電腦報名系統中繕打專輯全名、曲目、曲名
        、歌詞、詞曲創作者本名及藝名、演唱者本名及藝名,報名最佳
        樂手獎項者,應另繕打參賽者負責之樂器名稱、參賽曲目、參賽
        者本名及藝名;若為二人以上之團體,應另繕打團名及全部團員
        姓名、國籍。
  (五)報名參賽檢附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七、本局應就報名者、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之規定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及參賽作品進行審核,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不
    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
    正以一次為限。

八、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者、參賽者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變更。

九、評審作業:
  (一)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
        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
        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對入圍作品或報名者、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
    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

十一、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
          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人在非商業性用途下,自第四屆金音創作獎入圍名
          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或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及獲
          入圍者及得獎者上臺領獎畫面於金音創作獎頒獎活動、宣傳造
          勢活動、得獎專輯CD及專刊、本局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發
          行、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
          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
          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十二、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
          格,不發給入圍證書、得獎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將證
          書、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
    (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音創作獎之各類獎項。

十三、本要點各類型音樂獎項若連續三年報名件數低於要點規定入圍名額
      之三倍,本局得逕予取消該類型音樂獎項。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