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要旨:
為使我國文化內容產業能夠結合科技應用進行各項升級並積極創新,
鼓勵民間參與,面向文化內容產業未來發展趨勢、提升產製及商業價
值之國際競爭力,文化部(以下稱本部)依「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
產業領航旗艦計畫」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聚焦文化內容力之提升並催生內容產業生態系,鼓勵從在地文
化素材出發,加速產製升級及內容的科技應用,如內容創作之系統性
產出、有效工作流程及商務模式之建立、市場行銷科學性系統開發等
多方嘗試,以期達到下列目標:
(一)催生精彩多元、具國際市場潛力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Inte
llectual Property ,以下簡稱IP),以及IP衍生創作,使文化
內容產製升級和產量有效提升。
(二)加速內容產業業者策略聯盟,以提升競爭力,嫁接國際市場。
(三)催生內容產業生態系,並促成文化內容服務應用典範及商務模式
,健全產業鏈各環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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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項目應具條件:
(一)「一百零七年度獲核定案之延續計畫類」:應為「一百零七年度
新提案類」獲本部核定補助案之延續性計畫。
(二)「一百零八年度新提案類」應具條件與優先補助情形如下:
1.分以下二組受理申請補助,各組受理申請及獲補助案應具條件
如下:
┌──┬──────────────────────┐
│組別│申請條件 │
├──┼──────────────────────┤
│文化│申請本組別之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應具備下列二項│
│內容│以上之條件: │
│開發│1.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文化內容開發」(可複│
│組 │ 選): │
│ │ (1)原生內容開發:以系統性之方法,挖掘具國際│
│ │ 市場性或社會共感之在地文化素材,開發出各│
│ │ 式原生內容IP或作品雛型。 │
│ │ (2)原生內容轉譯:以系統性之方法,將具有國際│
│ │ 市場潛力之既有臺灣原生內容IP,轉譯為具內│
│ │ 容產業市場性之故事文本或產品雛型(例如:│
│ │ 影視、ACG出版、劇場等)。 │
│ │ (3)原創故事孵化:整合創作者進行文化內容開發│
│ │ ,建立在地文化素材轉譯為各種不同類型故事│
│ │ 文本並佈局系列性IP之工作模式,引導創作者│
│ │ 聯結市場,協助加速孵化內容創作,開發優質│
│ │ IP及其產值極大化。 │
│ │2.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對接市場: │
│ │ (1)以開發項目雛型了解市場反應:針對開發項目│
│ │ ,以作品雛型銜接市場及擴散(包含但不限於│
│ │ 製作樣片展示、試演或群募等),測試市場接│
│ │ 受度以進一步開發並吸引投資。 │
│ │ (2)建立商務模式:針對開發項目,建立商務模式│
│ │ 並予以驗證(包含但不限於付費授權應用、產│
│ │ 品上市、商演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業應用)。│
│ │ (3)進行國際鏈結:將內容產品或服務應用對接國│
│ │ 際市場,或與海外業者跨國合作開發內容產品│
│ │ 或服務應用,產生有助拓展雙邊市場之國際鏈│
│ │ 結,形塑臺灣文化內容品牌國際化。 │
│ │3.建立創新工作模式:於文化內容之開發過程中,│
│ │ 同步研發可複製及擴散之創新工作模式或商業模│
│ │ 式,以利知識創造、分享與移轉,協助加速文化│
│ │ 內容產製。 │
│ │4.其他透過科技創新應用,加速文化內容開發或文│
│ │ 化內容新商業模式之企劃構想。 │
├──┼──────────────────────┤
│科技│申請本組別之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應具備下列一項│
│應用│以上之條件(可複選): │
│與產│1.文化科技應用:以文化內容為核心,導入新科技│
│業發│ 載具產生各式應用並與新型態內容體驗經濟市場│
│展組│ 聯結,以創造產品更高之價值。 │
│ │2.文化內容應用平臺之服務商模開發:以文化內容│
│ │ 為核心,導入科技發展各式平臺(包含但不限於│
│ │ 技術共享、授權加值、產製支援等相關平臺),│
│ │ 或進行各式應用工具或模組之開發,最終產出文│
│ │ 化內容或服務商模。 │
│ │3.強化產業商業模式:針對產業需求或發展缺口,│
│ │ 開發文化內容商業模式之關鍵應用、服務或平臺│
│ │ ,以強化產業生態體系。 │
│ │4.形塑臺灣文化內容品牌:發揮跨業綜效,提升文│
│ │ 化內容價值及跨業加值,產生有助拓展國內、外│
│ │ 市場之商業服務或具示範性商業推廣模式,打開│
│ │ 臺灣文化品牌之國際識別度。 │
└──┴──────────────────────┘
2.優先補助情形:
申請計畫書內容經本部審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列為
優先補助案件:
(1)計畫書內容具體呈現市場鏈結、商業模式、國際鏈結內容與
落實執行項目。
(2)開發項目具產業應用前瞻性,有助開拓產業領域、促進市場
銜接及商業模式。
(3)計畫書內容提出有效策進影視、流行音樂、動漫遊戲、出版
、定目劇、角色經濟等文化內容產業領域。
(4)開發項目屬臺灣原生內容,並有助開拓新市場,形塑臺灣文
化品牌形象之國際化。
(三)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本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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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者資格
(一)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
立案之本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
構或團體:
1.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紀錄。
2.最近一年曾有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退票之紀錄。
3.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4.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計畫書已獲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政
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
(二)申請「一百零七年度獲核定案之延續計畫類」應與其一百零七年
計畫屬同一申請者(即同一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校
院、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並為相同負責人或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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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範圍及額度
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另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
逾本部核定該補助案計畫書所載預估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每案
之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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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計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資格證明文件一式十五份,以A4橫書雙頁
繕寫,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二)計畫書應依本部計畫書格式具體填寫,格式將另行公告。
(三)資格證明文件應包含下列各款資料: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財團(社團)法人、大專院校
、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書及章程。
3.申請者最近二年執行或製作相關計畫案例經驗、實績說明。設
立未滿二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4.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
,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之前一個月內開立。
6.切結書
7.其他本要點及本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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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採線上報名及資料遞送兩階段申請方式
1.線上報名:申請者應先於本部公告之截止時間前至「文化內容
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網站(網址本部將另行公告
)填寫基本資料。
2.資料遞送: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本部公告之截止時間前將前點規定之
文件、資料寄至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行政院聯合
辦公大樓南棟14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一百零八
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申請案」收件處
,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本部公告之截止時間前將前點
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號行政院聯
合辦公大樓南棟14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一百零
八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申請案」收件
處,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可申請案件數以一案為限。申請者如違反上
述規定,本部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
屆期申請人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
均不受理。
(四)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一百零八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
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補助之組別。申請案不論受
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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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及審核作業
(一)審查作業程序:
依序為「資格審查」、「專業審查」及「核定補助」。
1.資格審查: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
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
點、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應不予
受理。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部書面通知
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2.專業審查:
「一百零七年度獲核定案之延續計畫類」提案之申請計畫由評
審小組依第四款評審基準一階段評審。「一百零八年度新提案
類」提案之申請計畫採下列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審:
(1)初審:由評審小組就本部資格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
評審基準進行書面評審,提出通過名單。
(2)決審:由評審小組就初審通過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審基準
以簡報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
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3.核定補助:
(1)經決審會議建議補助之計畫、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於
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
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
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2)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依評審委員意見,調整申請案計畫書之
重要查核點、補助項目與金額等。
(二)評審小組組成:
1.各類別申請補助案之審查分別由本部召集產業相關領域專家學
者及本部代表共八至十五人組成。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本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
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
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委員於評審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利益
迴避聲明書,並同意對評審、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
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未遵守利益迴
避聲明書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
領資格。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第一目資格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審基準進
行實質評審,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
出建議。評審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
2.配合本部審核獲補助者之計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
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比率作成調整之建議。
3.配合本部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
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各期執行成果
是否通過、調整補助金額、比率之建議。
4.其他本部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部要求提供書面意
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部參考。
(四)評審基準:
1.「一百零八年度獲核定案之延續計畫類」:
┌─┬────┬───────────────┬──┐
│項│審查重點│說明 │比重│
├─┼────┼───────────────┼──┤
│1 │一百零七│一百零七年度計畫所列執行項目、│30%│
│ │年度計畫│查項目達成情形。 │ │
│ │執行情形│ │ │
├─┼────┼───────────────┼──┤
│2 │計畫延續│一百零八年度所列目標、執行項目│20%│
│ │性 │與一百零七年度計畫原定目標契合│ │
│ │ │度,是否有偏離原預定目標。綜評│ │
│ │ │一百零七年度計畫執行成果與一百│ │
│ │ │零八年度計畫內容是否還有發展潛│ │
│ │ │能,是否契合補助旨要。 │ │
├─┼────┼───────────────┼──┤
│3 │市場鏈結│未來進入市場程度連結度、國際拓│40%│
│ │及整體效│展、效益與競爭優勢、具備受投資│ │
│ │益 │之高度潛力、是否可建立市場的示│ │
│ │ │範應用、對產業發展之幫助或整體│ │
│ │ │社會貢獻等 │ │
├─┼────┼───────────────┼──┤
│4 │計畫合理│計畫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10%│
│ │性 │人力配置等之規劃合理性 │ │
└─┴────┴───────────────┴──┘
2.「一百零八年度新提案類」:
(1)文化內容開發組
┌─┬────┬──────────────┬──┐
│項│審查重點│說明 │比重│
├─┼────┼──────────────┼──┤
│1 │台灣元素│經開發、轉譯及孵化之文化內容│20%│
│ │及文化內│是否具故事力和擴散性,並有形│ │
│ │容故事力│塑台灣文化品牌國際化之潛力。│ │
├─┼────┼──────────────┼──┤
│2 │提案特色│提案所展現原創性、故事性、前│20%│
│ │ │瞻性、科技應用產業效益,以及│ │
│ │ │是否有助開拓產業嶄新發展領域│ │
│ │ │。 │ │
├─┼────┼──────────────┼──┤
│3 │市場鏈結│未來進入市場程度連結度、國際│30%│
│ │及整體效│拓展、效益與競爭優勢、具備受│ │
│ │益 │投資之高度潛力、是否可建立市│ │
│ │ │場的示範應用、對產業發展之助│ │
│ │ │益。 │ │
├─┼────┼──────────────┼──┤
│4 │計畫合理│計畫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20%│
│ │性 │、人力配置等之規劃合理性。 │ │
├─┼────┼──────────────┼──┤
│5 │申請單位│相關經驗實績、財務條件、獲獎│10%│
│ │執行計畫│紀錄、執行團隊完整性與專業度│ │
│ │能力 │、創新能力等 │ │
└─┴────┴──────────────┴──┘
(2)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組
┌─┬────┬──────────────┬──┐
│項│審查重點│說明 │比重│
├─┼────┼──────────────┼──┤
│1 │台灣元素│經開發、轉譯及孵化之文化內容│20%│
│ │及文化內│是否具故事力和擴散性,並有形│ │
│ │容故事力│塑台灣文化品牌國際化之潛力。│ │
├─┼────┼──────────────┼──┤
│2 │提案特色│提案所展現原創性、故事性、前│20%│
│ │ │瞻性、科技應用產業效益,以及│ │
│ │ │是否有助開拓產業嶄新發展領域│ │
│ │ │。 │ │
├─┼────┼──────────────┼──┤
│3 │市場鏈結│未來進入市場程度連結度、國際│30%│
│ │及整體效│拓展、效益與競爭優勢、具備受│ │
│ │益 │投資之高度潛力、是否可建立市│ │
│ │ │場的示範應用、對產業發展之助│ │
│ │ │益。 │ │
├─┼────┼──────────────┼──┤
│4 │計畫合理│計畫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20%│
│ │性 │、人力配置等之規劃合理性。 │ │
├─┼────┼──────────────┼──┤
│5 │申請單位│相關經驗實績、財務條件、獲獎│10%│
│ │執行計畫│紀錄、執行團隊完整性與專業度│ │
│ │能力 │、創新能力等 │ │
└─┴────┴──────────────┴──┘
(五)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依執行成
果或計畫書變更需調整補助金額度或比率,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
餘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逾
二分之一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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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約及其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計畫資訊公開: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配合提供本部核定之
計畫書摘要(300–500字),並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
,為不限目的、時間、地域及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簡報、
網路傳輸)之利用。獲補助者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不
行使著作人格權。本部並得另以開放資料 (Open Data)之方式
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
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二)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如有
違反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部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
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契約由本部另定之。
(三)獲補助者辦理本計畫所有相關文宣資料,均須於適當位置以部徽
、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四)依預算法第62條之 1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
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註明文化部全銜
,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
行,核銷時應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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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部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收
支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
表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
算。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
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
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
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
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獲補助者就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並本誠信
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辦理採購。
(五)獲補助計畫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部原核
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部。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
原預估經費,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
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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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計畫書內容變更時,獲補
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
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二)申請變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三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
故致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得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另變更涉及
期限之展延者,展延之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個月。
(三)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
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
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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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考核及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
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
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
或賠償。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載內容執行計畫,計畫書有
變更者,亦同。
(三)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計畫書轉讓予他人。
(四)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核撥。
(五)獲補助計畫如有開發之內容、產品參加國內及國外活動時,均
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六)計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計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
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
得將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
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
路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
前項書面報告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部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
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部。
(八)獲補助者應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執行期程期間,以及其後一
年期間內,配合本部辦理計畫相關宣傳活動;並於上開執行期
程及其後二年內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辦單位所訂定之文件及格式
追蹤計畫效益,提供獲補助計畫產出效益、公司營運概況等相
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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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
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
除補助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全部或
一部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部得自獲補
助者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文化
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相關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
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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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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