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交通費郵電費支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會務委員交通費支給基準如下:
  一、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萬六千元。
  二、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
    (一)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在一千以上者,每
          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上年度接受主管機關依
          補助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該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者,
          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未滿一千者,每人
          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