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項目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農園藝及林產品:
    生鮮水果,龍眼乾,龍眼肉,小麥,紅豆(冷凍、乾、粉及細粒),
    雜穀粉,花生(整粒、帶或去殼、冷凍、粉、細粒、油、烘焙、仁餅
    及調製),乾鮮菇類,乾金針菜,檳榔,稻米及其加工品,大蒜,馬
    鈴薯,竹筍(含調製品),薑,茶葉,柿餅,梅製品,大宗蔬菜(花
    椰菜、青花菜、結球白菜、甘藍、胡蘿蔔、蘿蔔、豌豆、甜椒、菠菜
    、甜玉米等十項),竹(竹竿、竹片、竹皮、竹根、竹蓆在內),鮮
    或冷藏百合,種苗(種子、種球或接穗)。

二、畜產品:
    動物雜碎(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各種乳類(包括鮮乳、煉乳
    、無糖乳、濃縮乳、酪乳、調味乳),馬,牛,豬,山羊,雞,鴨、
    鵝,火雞,珍珠雞,兔,鹿,其他活獸畜,豬肉,雞肉,鴨肉,火雞
    肉,蛋,動物精液,動物胚胎。

三、漁產品:
    淡水鰻魚(含加工鰻,但不含鰻苗),河魨(豚),鯖魚(生鮮、冷
    藏、冷凍、鹹製),(魚參)魚(生鮮、冷藏、冷凍、鹹調製),(
    魚柬)鯡類或(魚溫)類(包括沙丁魚,含生鮮、冷藏、冷凍、乾製
    、鹹製、調製)、鯷魚(鮐魚),魷魚,蟳,文蛤,草蝦,牡蠣,九
    孔,牛蛙,甲魚,淡水長臂大蝦,白蝦,海瓜子,山瓜子,花蛤,香
    魚,(魚尊)魚,柳葉魚,鱔魚,筍殼魚,吳郭魚,虱目魚,石斑魚
    ,鱸魚,大閘蟹,魚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