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不合格標誌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本標誌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屠宰衛生檢查不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不合格標誌)用於屠前及屠後經
    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判定不合格之家畜或其屠體,使用時應蓋於明顯位
    置,並應力求清晰。

三、不合格標誌如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