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發證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03日

所有條文

壹、本須知依據肥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八
    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訂之。
貳、肥料登記證之申請
一、填具肥料登記證申請書:縣(市)為三份,直轄市二份(如格式一)
    。
二、檢附有關文件
(一)應檢附之文件及份數(直轄市各減附影本一份)如左表:
┌───────┬───────┬───────┐
│附  件  名  稱│製造肥料登記證│輸入肥料登記證│
│              │(份)        │(份)        │
├───────┼───────┼───────┤
│工廠登記文件或│              │              │
│核准設立堆肥場│      2      │              │
│文件影本      │              │              │
├───────┼───────┼───────┤
│製造國肥料登記│              │              │
│文件影本或以肥│              │              │
│料說明書經駐外│              │         2   │
│單位簽證之正本│              │              │
│、影本        │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
│影本、輸入肥料│      2      │         2   │
│另附出進口廠商│              │              │
│印鑑卡影本    │              │              │
├───────┼───────┼───────┤
│製造肥料說明書│              │              │
│(附經駐外單位│              │              │
│簽證說明書者減│      3      │         3   │
│附本項文件二份│              │              │
│)            │              │              │
├───────┼───────┼───────┤
│肥料委託試驗報│     各1     │        各1  │
│告及其影本    │              │              │
├───────┼───────┼───────┤
│商標註冊證影本│      2      │         2   │
│或切結書      │              │              │
├───────┼───────┼───────┤
│肥料包裝或容器│      3      │         3   │
│標示樣張      │              │              │
├───────┼───────┼───────┤
│其他          │              │              │
└───────┴───────┴───────┘
(二)檢附之文件應符合左列規定:
    1.工廠登記文件影本或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
     (1)工廠登記文件:指業者所在地工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工廠登記證
        或免辦登記文件。
     (2)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指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禽畜糞堆肥場
        設置要點」或規定所核發之文件。
    2.製造國肥料登記文件:由當地政府機關核發並記載明確有效(保證
      )成分者為限。
    3.製造肥料說明書:
     (1)內容應包括肥料品目(應依本規則所定肥料品目查註,輸入肥料
        得由輸入業者查註)、廠牌、肥料名稱、製肥原料名稱、製造過
        程、詳細成分(包括保證成分與有害成分之名稱、分子式:成分
        溶性、形態應符合公定規格)及含量、性狀、使用方法及注意事
        項、包裝方式、淨重(容)量、工廠(場)名稱及廠(場)址。
     (2)保證成分:指肥料銷售時所含之最低成分,在公定規格內由製肥
        廠(場)設定。
     (3)本說明書以原製廠(場)出具者為限,有效期間自發(簽)出日
        起六個月。輸入肥料應經輸入業者簽章並附中譯本,該中譯本須
        由翻譯者或肥料業者簽章。
    4.肥料委託試驗報告:
     (1)受理委託試(檢)驗肥料成分之機關,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
        屬分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
     (2)委託試驗申請書應註明「申請肥料登記證用」並檢附肥料說明書
        一份。試驗報告應註明肥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肥料規格,符合
        者應註明其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或肥料品目、編號。
     (3)有機質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肥料
        ,無論肥料業者是否登記三要性成分,均須試驗記載其氮、磷酐
        、氧化鉀之含量。
     (4)委託試驗報告之有效期間:自該報告簽發日起六個月。
    5.商標註冊證影本或切結書:
      申請肥料登記所採用之商標、廠牌或肥料名稱,以經濟部中央標準
      局註冊登記者為準。未經註冊登記者,由肥料業者簽具切結書負責
      之。
    6.肥料包裝或容器標示樣張(以下簡稱肥料標示樣張):
     (1)標示事項應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肥料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標示
        左列事項:
      肥料登記證字號。
      肥料品目及廠牌:有商品名稱者,其名稱。
      保證成分、性狀及包裝淨重(容)量。
      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製造工廠之名稱及廠址。
      使用方法。如附有說明書,其說明書。
      製造年、月。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事項。肥料標示之使用或變更,
        應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標示後,原標示應於六個月內
        更換成成。輸入肥料,得在包裝或容器上,以外文標示名稱、廠
        址,其外文標示不得大於中文標示。」之規定,並應與肥料登記
        證申請書之內容相符。
     (2)本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之事項」,規定如下:
      微量要素肥料之肥料標示,應依肥料規格之規定註明「超量施用
        有毒害,依肥料說明施用」之字樣。
      有機質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之肥料標示,應註明主要原料名稱
        。
      經登記有經銷商者、技術合作者,或製造國輸出業者,得於其肥
        料標示上註明其名稱、地址、電話。
      不屬肥料品目規格表內之保證成分,而含量穩定,經委託試驗報
        告證實者,得登記、標示為「其他成分」,但以肥料品目規格表
        附註所規定者為限。
      廠牌商標經註冊登記者,得登記標示其證號。
      輸入肥料,得以外文標示該肥料之原名稱。
    7.其他
     (1)工廠登記、核准設立堆肥場等文件上之名稱,須與肥料登記證申
        請書之業者名稱相符,所附文件為影本時,應在影本上簽章註明
        「本件影本與正本記載相同」。
     (2)其他應檢附文件:指需要登記國外輸出業者、經銷商、技術合作
        者及經規定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等之相關文件。
     (3)在六個月內再次申請肥料登記證時,其工廠(場)登記文件、營
        利事業登記證、出進口廠商印鑑卡之內容若無變更者,免附。
     (4)申請肥料登記證,政府機關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出進口廠商印
        鑑卡影本,農會、合作社及畜牧場附設堆肥場者,免附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
三、受理申請機關:
(一)製造業者應向工廠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輸入業者應向公司行號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四、工作管理、環境保護、出進口簽審及檢疫等規定之配合:
(一)國內製造肥料部份:
      肥料製造業者應具備生產設備與場地,並應符合工業管理、環境保
      護等有關規定。
(二)依據動植物檢疫規定,以動物遺體或排泄物醱酵及以垃圾、污泥所
      製成肥料,均不予核發輸入肥料登記證。以植物遺體醱酵者,須符
      合檢疫規定。涉及以上肥料無法認定時,應檢附檢疫機關出具之證
      明文件。
參、審查與核發肥料登記證
一、肥料登記證申請書與所附文件之內容應相符合。如登記特殊效用無法
    審查時,應通知業者提供相關資料。
二、肥料品質包括保證成分,應符合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肥料規
    格,不符合者,不得登記發證亦不准製造、輸入。
三、肥料品質委託試驗結果之含量,若低於其「保證成分」、「其他成分
    」之登記量者,或高於其「有害成分」、「其他規定事項」之規定量
    者,應認為不相符合。其「保證成分」、「其他成分」之含量在0‧
    00一%至一0‧0%者,高容許量為相對值五0%,但絕對值不超
    過一‧五%:含量在一0‧一%至二五%者,高容許量為相對值十五
    %,但絕對值不超過二‧五%:含量在二五‧一%以上者,高容許量
    為相對值一0%,但絕對值不超過三‧五%,有機質、腐植酸不超過
    七‧0%。
四、縣(市)主管機關於初審後,將申請書、肥料標示樣張、肥料說明書
    各二份,及其他文件各一份,函送省主管機關核辦,直轄市由其主管
    機關核辦。
五、省(市)主管機關審查各項文件符合規定後,核發肥料登記證,並檢
    還其肥料標示樣張,同時將申請書及肥料說明書各一份函送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省轄地區部份,應由受理登記之縣(市)主管機關轉發其
    登記證與標示樣張,並將證號、發證日期或改正事項記載於該肥料登
    記證申請書;此申請書背面兼供為變更登記、管理之記錄表,以下簡
    稱為肥料登記記錄表。
六、本規則第六條肥料登記證應記載事項,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指定之事項」,規定如左:
(一)應記載「工廠(場)名稱及廠(場)址」。
(二)應記載「肥料品質須符合肥料管理規則之規格」。
(三)輸入肥料登記證應記載「肥料原名稱」。
七、製造肥料登記證及輸入肥料登記證之證紙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供應。
八、肥料登記證為一廠一肥一證號,其編號方式如左:
    第一字位為肥料業者轄區別:臺灣省為 "臺" ,臺北市為 "北" ,高
    雄市為 "高" 。
    第二字位為國內製造或輸入肥料別:國內製造為 "製" ,輸入為 "進
    " 。
    第三字位為肥料類別:氮肥為 "氮" ,磷肥為 "磷" ,鉀肥為 "鉀"
    ,次、徵量要素肥料為 "微",有機質肥料為 "質" ,複合肥料為 "
    複" ,植物生長輔助劑為 "輔" 。本字位後填加 "字" 以利區分登記
    。
    第四、五、六字位為省(市)別肥料廠商之編號,依登記時間順序編
    列登記。
    第七、八、九字位為各廠商別肥料之登記編號。
    核發臨時登記證編號,以原證第二字位改為「臨」,第三字位改為發
    證序號二位數。
九、肥料登記證僅限該業者自行使用,不得轉讓或授權其他廠商使用。
肆、肥料登記證記載及包裝或容器標示事項變更
一、肥料登記證記載事項之變更
(一)肥料登記證記載事項,依本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非經省(市)
      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二)肥料品質,保證成分、其他成分等不得申請變更,應重新登記為原
      則。
(三)肥料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記載事項之變更時,應填具「肥料登記證
      變更登記申請書」(如格式二);縣(市)三份,直轄市為二份,
      並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1.肥料登記證。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縣(市)二份,直轄市一份。
    3.變更登記事項之相關文件(無者免附):縣(市)
      二份,直轄市一份。
    4.肥料標示(原)※:縣(市)二份,直轄市一份,及肥料標示(新
      )樣張(無變更者免附):縣(市)三份,直轄市二份。
      ※肥料標示(原):以下同,指未變更前市售肥料之標示,五公斤
        (升)以上者,檢附該標示之彩色照片,該標示事項未符規定時
        ,記違規一次。
(四)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將其申請書、肥料標示
      (新)樣張各二份及其他附件各一份轉送省主管機關核辦,直轄市
      由其主管機關核辦。
(五)省(市)主管機關審查各項文件符合規定核准後,將變更登記事項
      記載於該肥料登記證背面,並與肥料標示(新)樣張發還該業者,
      同時將其申請書一份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省轄地區部分,應由
      其縣(市)主管機關轉發其登記證及肥料標示(新)樣張,並將變
      更事項記載於該肥料登記記錄表。
(六)本項變更事項涉及肥料標示事項者,應合併申請之。
二、  肥料包裝或容器標示事項變更
(一)肥料標示事項變更,依本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應經省(市)主管
      機關之核准。
(二)肥料業者申請肥料標示事項(含附有之說明書)變更時,應填具「
      肥料包裝或容器標示事項變更申請書」(如格式二):縣(市)三
      份,直轄市二份,並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縣(市)或直轄市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
    1.肥料登記證。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縣(市)二、份,直轄市一份。
    3.肥料標示(原):縣(市)二份,直轄市一份及肥料標示(新)樣
      張:縣(市)三份,直轄市二份。
(三)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將其申請書、肥料標示
      (新)樣張各二份及其他附件各一份轉送主管機關核辦,直轄市由
      其主管機關核辦。
(四)省(市)主管機關審查各項文件符合規定核准後,將其肥料標示(
      新)樣張及肥料登記證發還該業者,並將其申請書一份函送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省轄地區部分,應由該縣(市)主管機關轉發其登記
      證及肥料標示(新)樣張,並將變更事項記載於該肥料登記紀錄表
      。
(五)本項變更事項涉及肥料登記證記載事項者,應合併申請之。
伍、肥料登記證之補發、換發及有效期間之展延
一、肥料登記證之補發、換發
(一)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時,肥料業者應於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1.遺失者,應檢附切結書:縣(市)二份,直轄市一份,並敘明遺失
      原因或經過。毀損者,應檢附原肥料登記證。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縣(市)二份,直轄市一份。
    3.肥料標示(原):縣(市)二份,直轄市一份。
(二)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應將申請書及附件各一份轉送省主管機
      關核辦,直轄市由其主管機關核辦。
(三)省(市)主管機關審查各項文件符合規定後補發或換發肥料登記證
      。省轄地區部位由該縣(市)主管機關轉發其登記證。
二、  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間之展延
(一)肥料業者於其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肥料品目、規格及有關登記、標示等事項不符合規定而未改正,或
      逾有效期者,均不予展延。
(二)填具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限展延申請書(如格式二)
      :縣市三份,直轄市二份,並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縣(市)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1.肥料登記證。
    2.肥料委託試驗報告及影本(只驗保證成分、其他成分)或肥料出廠
      、輸入檢驗(成分)合格文件:縣(市)各一份,直轄市一份。
    3.近二年製造或輸入肥料銷售年報表(如格式三):
      縣(市)三份,直轄二份。
    4.肥料標示(原):縣(市)二份,直轄市一份。
(三)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將申請書、肥料銷售年報表各二份及其
      他附件各一份轉送省主管機關核辦。直轄市由其主管機關核辦。
(四)省(市)主管機關審查各項文件符合規定後,核准展延,在原肥料
      登記證上簽章註明展延有效日期(以原登記證有效日期順延四年)
      後,檢還肥料業者:並將其申請書及肥料銷售年報各一份函送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省轄地區部分,應由該縣(市)主管機關轉發其登
      記證,並將展延之有效日期記載於該肥料登記紀錄表。
陸、肥料臨時登記證申請及發證
一、依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輸入肥料,經檢驗(查)不合格,補正保證
    成分後符合公訂肥料規格,始得申請肥料臨時登記證。
二、受理申請機關:省(市)主管機關。
三、應檢附文件:
(一)輸入肥料登記證影本二份。
(二)檢驗(查)不合格文件(註明實際成分、數量等)
      影本二份。
(三)肥料包裝或容器標示樣張二份。
四、省(市)主管機關審查各項文件符合後,將輸入肥料登記證影本、檢
    驗(查)不合格文件各一份,並註明擬發證之字號,函送中央主管機
    關,經核准後,予以發給肥料臨時登記證,同時附還肥料包裝、容器
    標示、樣張一份,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五、肥料臨時登記證,應註明實際成分,數量、發證日期及「限本批肥料
    使用」字樣。同時應將該臨時登記證之登記內容,記錄於原「肥料登
    記記錄表」內備查。
柒、申請核發製造或輸入肥料樣品同意函
一、製造或輸入專供試驗、研究及辦理登記用之肥料樣品,依本規則第五
    條第三項規定,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發給同意製造或輸入函
    件(簡稱肥料樣品同意函),免辦肥料登記證。輸入肥料樣品,須符
    合動植物檢疫規定。
二、申請核發製造肥料樣品同意函
(一)製造業者或公、私立試驗研究機構(登記有案者為限),應於製造
      肥料樣品前檢附左列文件,向工廠或試驗研究機構所在地縣(市)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肥料說明書(同申請肥料登記證之附件):縣(市)三份,直轄市
      二份。
    2.承諾書(承諾所製造肥料樣品,僅供辦理肥料委託試驗用或供試驗
      研究用,絕不流供他用,否則願受有關規定之處分):縣(市)二
      份,直轄市一份。供試驗研究用者,應另附試驗研究實施計畫書(
      包括施肥面積及數量等):縣(市)二份,直轄一份。
    3.其他經省(市)市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文件:縣(市)二份,直轄市
      一份。
三、申請核發輸入肥料樣品同意函
(一)肥料業者,農戶或公、私立試驗研究機構(登記有案者為限),應
      於輸入肥料樣品前,檢附左列文件,逕向其所在地省(市)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1.製造肥料說明書(同申請肥料登記證之附件,農戶免附)一份。
    2.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公私立試驗研究機構免附
      。
    3.承諾書(承諾所輸入肥料樣品,僅供辦理肥料委託試驗用或供田間
      式驗、研究用,絕不流供他用,否則願受有關規定之處分)及試驗
      研究實施計畫書(輸入數量在二公斤(公升)以下者免附)各一份
      。
(二)輸入肥料樣品數量以二公斤(升)為限。試驗、研究機構專案申請
      者,按其實施計畫書(包括施肥面積及量等)之數量核定之。
(三)省(市)主管機關審查各項文件,符合規定後,核發輸入肥料樣品
      同意函。
捌、肥料登記證之證書費
一、肥料登記證之證書費為新臺幣六百元,於新領、補發、換發肥料登記
    證或辦理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間展延領證前依規定繳交。
二、肥料登記證之證書費,其收繳由省(市)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