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洋桔梗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龍膽科(Gentianaceae)洋桔梗(Eustomagrandif
    lorum (Raf.)Shinners)之雜交種品種、自交系品種及營養系品種
    。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台灣中南部地區。
  (二)栽植時間:每年三月上旬定植。
  (三)檢定材料:
        1.自交系及雜交種材料以二百八十八格穴盤單穴單株育苗(二對
          展開本葉)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各一盤。雜交品種需於同一
          年或隔年提送二批不同批號來源之種苗,供品種穩定性檢測(
          需註明採種地區及時間)。營養系品種應提供七十二格穴盤單
          穴單株(二對葉以上)一盤。種苗應由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
          人在每年二月下旬,送達指定檢定機構。
        2.申請者所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
          要病蟲感染。
        3.申請者所提供之種苗,不能經任何藥劑、人工溫度、日長處理
          。
  (四)栽植環境:於簡易塑膠布溫室內進行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
        需要,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
        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採畦寬九十cm、株距十五×十五cm、六行植,其餘栽
        培管理依洋桔梗慣行栽培法進行。
  (六)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雜交種品種至少二重複
        ,調查株數至少六十株,營養系品種至少四十株。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洋桔梗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九、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備註:批號係表示在同一地區同時種植採收之一批種子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