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芋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天南星科( Araceae)海芋屬(Zantedeschia)之
    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
    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栽植時間:每年十月至翌年二月間定植。
    2.植物材料:
     (1)由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在每年九月至翌年一月間提供檢定品
        種及對照品種,具開花能力之塊莖(最短直徑至少四公分)或根
        莖(周徑十三公分以上),各二十球。
     (2)所提供之塊莖或根莖,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
        蟲害感染。
     (3)所提供之塊莖或根莖,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能經任何處理。
    3.栽植環境:於簡易溫網室內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
    4.種球前處理:檢定機構將塊莖或根莖於種植前先以零點二十九MM之
      GA3 浸漬十五分鐘處理後再定植。
    5.栽培管理:採盆植方式,盆器大小為直徑約二十三公分盆,盆高至
      少二十三公分,栽培介質為泥炭土:四號珍珠石=四:一(體積比
      ),栽培介質調整pH值在六點零以上,介質深度為十八至二十公分
      為原則,以澆灌方式澆水,每次澆水以充分澆灌,水流出盆底為原
      則,其餘栽培管理依彩色海芋慣行栽培法進行。
    6.性狀調查盆數至少十盆。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延長時植物材料必須由申請者重新提供。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執行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海芋品種性狀表」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九、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參考植物品種權審議
    作業規範辦理。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