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線蓮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蘭科金線蓮屬(Anoectochilus)、彩葉蘭屬(Lud
    isia)及彩金蘭屬(Ludochilus)之植物及其雜交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
    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試驗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地點:委任或委託檢定機關。
  (二)送檢時期:全年。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
        營養繁殖植株各十五盆,送檢植株須為未開過花、帶梗且尚未開
        花植株。送檢植物外觀必須是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主要病蟲
        害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物材料必須未經任何處理。
  (四)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或網室中進行栽培為原
        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
        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及能夠表現品種性狀之環境條件
        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依金線蓮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係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性狀之調查應依金線蓮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性狀調
    查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觀察十五株為原
    則。

七、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之。

八、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劃,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九、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