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根節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蘭科( Orchidaceae)根節蘭屬(Calanthe)之植
    物及其近緣屬雜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地點:委任或委託檢定機關。
  (二)送檢時期:全年。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
        之營養繁殖苗各十五株,送檢植株必須為未開過花之帶梗植株,
        花梗長在二十公分以下。送檢植株目視外觀必須是健康、生長良
        好、且未受重要病蟲害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株不得經
        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四)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或遮蔭網室中進行栽培
        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
        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依根節蘭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根節蘭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性狀調查
    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觀察十五株為原則
    。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