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芥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十字花科(Brassicaceae)蕓苔屬Brassica芥菜之
    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一般播種適期在每年九至十一月,根用及莖用芥菜播
        種適期在每年十月下旬。檢定機構參考新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
        適期決定之。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依性狀檢定機構指定之時間
        ,提供性狀檢定所需之種子,供檢定人員調查,提供種子數量不
        得少於十公克。發芽率不得低於國家標準(即百分之八十)之規
        定,且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之
        處理。
  (三)試驗設計:每一檢定機構栽培觀察總植株數為四十株以上,分為
        二個以上重複;如在溫室中栽培觀察,植株數得減半。檢定試驗
        方法採用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且須栽植對照品種。
  (四)性狀檢定觀察植株之栽培管理操作,應參考新品種說明書提供之
        栽培管理操作說明,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對於葉性狀之觀察記錄,應於植株成長時之葉為之;對於花性狀
        之觀察記錄,應於植株開花時之花為之;對於植株性狀之觀察記
        錄,應於植株生育達市場消費標準時為之。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表應依芥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