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篦麻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大戟科(Euphorbiaceae)篦麻屬(Ricinus)篦麻(Ricinus commun
    is L.)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
    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秋作八月至九月播種育苗為原則,本葉 2片時定植,如因表現品種特
        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
        種子至少 500粒,每年6月至7月送達檢定機構。檢定之種子外觀必須飽滿完整,且
        無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四重複,採平畦單行栽培,行株距2×2公尺
        ,10株為一重複,總調查株數為40株。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沙質壤土或壤土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以篦麻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
        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五、試驗期間係以完成兩個相同生長季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
    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篦麻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
    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
    議委員會決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