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蓮霧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於桃金孃科(Myraceae)之蓮霧(Syzygium samarangense(Blume)
    )Merrill & Perry之所有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
    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南部地區。
  (二)栽植時間:每年春季定植為原則。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三月前,提供八十公分以上之檢定品
        種及對照品種高壓苗各五株以上,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健康、生長良
        好,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株不得修剪及經任何化學藥劑
        處理。
  (四)栽培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行株距為四乘五公尺,採一般蓮霧之慣行田間管理法進行。因表現品種
        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自然生長季(生長季指果實成熟之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
    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蓮霧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
    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