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節水獎勵作業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
    行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輔導農民契作種植轉旱作作物及綠
    肥作物,以減少第一期作缺水期用水量,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計畫實施期間為一0五年至一0九年。適用農地範圍為新虎尾溪以
    南,即雲林縣土庫鎮、虎尾鎮、元長鄉及北港鎮內高鐵沿線以軌道為
    中心左右各一點五公里範圍內之農地(以下簡稱新虎尾溪以南旱作區
    );其中台七十八線與高鐵交接處見方三公里屬嚴重地層下陷區域,
    簡稱核心區(A區)。

三、參加本計畫農民之資格:前點適用農地範圍內之農地所有權人或有權
    之實際耕作者。

四、申報方式:
    (一)受理期間:依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作業規
          範辦理,或由第二點所訂適用農地範圍之鄉(鎮)公所(以下
          簡稱執行公所)依其適當之作業時程另公告受理期間。
    (二)申報地點:由實際耕作者向土地所在地執行公所,或依執行公
          所排定之受理地點辦理申報。
    (三)應檢附文件:
          1.申報書。本申報書得以加註「申報黃金廊道節水獎勵」文字
            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書代之;申辦農地為
            非基期年農地,仍應填具申報書,並於申報書註記「申報黃
            金廊道節水獎勵」。
          2.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作業規範」規定之檢
            附文件。但申報農地當期作同時申報轉(契)作、休耕有案
            者,得免附。
          3.其他經執行公所指定檢附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
            名簿影本、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農會存簿封面影本、契作合約書、耕作協議書等)。
    (四)農民檢具文件未齊備或經執行公所審查不符者,執行公所應通
          知農民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節水獎勵作物、種植期間及獎勵基準:
    (一)原料甘蔗: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0九年止)應連續種植兩個
            期作以上。
          2.獎勵基準:一年得獎勵兩個期作,每期作每公頃獎勵二萬五
            千元。
    (二)釀酒高粱、牧草類(含青割玉米、狼尾草、尼羅草、盤固草等
          )、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0九年止)之第一期作。
          2.獎勵基準:一年獎勵一個期作,獎勵基準如下:
           (1)釀酒高粱及牧草類:每公頃獎勵二萬五千元。
           (2)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每公頃獎勵一萬五千元
              。
    (三)綠肥作物:種植「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種植綠肥或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表列之綠肥作物: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0六年止)之第一期作期間
            ,田區至少須翻耕一次;限核心區( A區)範圍內農地申辦
            。
          2.獎勵基準:一年獎勵一個期作,每公頃獎勵四萬元。

六、勘查認定:
    (一)原料甘蔗:農民秋植甘蔗應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十日前完成
          種植,春植甘蔗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種植;宿根甘蔗於前作
          採收後,應開根施肥或中耕除草,另缺株嚴重蔗園應實施補植
          ,農民完成上開作業,並依實際種植廊道區於十二月十五至三
          十一日勘查確認後,始符合資格。
    (二)釀酒高粱:每平方公尺至少種植八株。
    (三)牧草類:以經濟生產為前提,青割玉米採條播具合理行株數(
          每公頃五萬五千株以上);芻料作物栽培管理應包含整地、田
          間管理及病蟲害防治;無適當之種植管理者,視為不合格,不
          予補貼。
    (四)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
          1.契作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前提,成活率佔種植面積百分之八
            十以上。申報種植田區須防除雜草,雜草生長面積不可超過
            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且不得掩蓋主要作物。
          2.栽培模式應為整地作畦或行列栽培,溝距以二至三公尺為原
            則,並應做好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毛豆每平方公尺
            至少二十五至三十株。
          3.考量各地風土及氣候差異,栽培作物溝距可由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會同轄內農業改良場(所)等相關單位,現勘彈性認定
            。
    (五)種植綠肥作物:
          1.休耕田區空閒情形:土地所在地公所於第一期作申報資料登
            錄後或期作開始三週內完成休耕田區全面初勘,確認農田無
            搶種綠肥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倘無法於規定期間完成勘查
            ,應將逾期原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備
            查。
          2.休耕情形: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種植綠肥或生
            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辦理,由土地所在地執行公所於休
            耕期間內勘查,綠肥、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與辦理
            翻耕及田間管理,並確認田區無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以外作
            物。

七、申報節水獎勵作物經勘查成活率不合格者,倘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
    災害所致,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1.已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轉(契)作作物
            與領取天然災害救助作物相同,得由執行公所逕核予當期作
            節水獎勵金。
          2.未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要件之農地,則依各項作物勘查認
            定原則之規定,經勘查合格後據以核發。
    (二)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執行公所得視當地災害情
          形,函報當地縣政府,由當地縣政府邀集當地農業改良場、本
          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及執行公所會勘,認定受災屬實者,由縣政
          府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核備後,得由執行公所逕核予當期作
          節水獎勵金。
    (三)申辦種植綠肥作物,倘確因天候因素致成活率未達標準,經執
          行公所依現況判定確有種植綠肥作物事實,得由執行公所核予
          當期作節水獎勵金。

八、公糧繳交原則:
    (一)種植節水獎勵作物(綠肥作物除外)之農地:計畫實施期間(
          至一0九年止)倘恢復種稻者,該農地第一期稻作不得繳交公
          糧。其中選擇種植原料甘蔗者,第一、二期作皆不得繳交公糧
          。
    (二)種植綠肥作物之農地:申報種植綠肥作物,於本計畫實施期間
          (至一0六年止)倘恢復種稻者,該農地第一期稻作不得繳交
          公糧。

九、倘欲領取契作獎勵之作物(原料甘蔗、釀酒高粱、牧草類及毛豆等,
    須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契作作物規定辦理外(附件
    一附件二之一及附件二之二),契作生產之作物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
    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必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
    協助處理;其它非契作之節水獎勵作物,由農民自行處理產銷事宜,
    惟應出具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憑以申請
    節水獎勵補貼。

十、依本作業規範申領節水獎勵之農地,倘另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
    計畫」申辦轉(契)作、休耕並符合其規定者,得兼領轉(契)作補
    貼或休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