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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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辦
    理農糧作物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貼標的為已通過農糧作物有機驗證,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
    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所登錄之農民實際耕作經營之土地。
    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之土地,不予納入補貼。

三、補貼之申請人,以下列各款所定者為限:
    (一)農民。
    (二)農業企業機構。
    (三)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民團體、農場、畜牧場。但學校、公營機
          關(構)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不予補貼。

四、補貼基準及補貼期限如下:
    (一)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依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轉型期)所載
          有效期間,最長補貼三年,補貼基準如下:
          1.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
          2.收益減損補貼: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三萬元,其他作物每
            年每公頃五萬元。
    (二)有機驗證土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補貼期間三
          年。
    (三)登錄友善耕作土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補貼期
          間三年。
    (四)有機集團栽培獎勵:有機集團栽培區內驗證通過之有機及有機
          轉型期土地,每年每公頃另予獎勵一萬元,獎勵期間三年。但
          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不予獎勵。
    符合下列各款設立條件者,有機集團栽培區召集人得檢附鄉(鎮、市
    )有機集團栽培區規劃書(附件一)、有機集團栽培區農民名冊(附
    件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成立有機集團栽培區,經初審所附資料有錯誤或缺漏情形,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補正,初審通過後,應提報本會
    農糧署審核,審查通過時,其結果由本會農糧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驗證土地毗連面積達五公頃、非毗連但相鄰面積達十公頃。
    (二)土地如屬承租者,其有效租期達二年以上。
    (三)驗證土地須符合二位以上之農民共同生產經營之事實。
    (四)具規劃完善之產銷通路。

五、補貼作業程序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填具申請書(附件三)
          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驗證機構、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
          之機關(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國民身分證、設立或登記文件影本。
          2.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影
            本。
          3.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耕作團體開立之當年度友善
            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
            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影本,或經本會農
            糧署審查通過為有機集團栽培區之文件影本。
          4.申請人之存摺影本。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二)驗證機構、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單位)彙整申請
          資料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按申請人檢附前款第三目所
          定文件所載地址函送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辦理審查及抽查。
    (三)分署辦理書面審查,如申請案檢附文件有錯誤或缺漏情形,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申請人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者,由農糧署駁回其申請。分署應繕造申領清冊(附件四)。
    (四)分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申領清冊以隨機抽選方式
          辦理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
          數,依下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每件應至少查核
          其一筆地號之土地,必要時,得增加抽查土地筆數:
          1.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抽選二件。
          2.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未達一百件者,抽選五件。
          3.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
            則,最多抽查二十件。
    (五)分署應於年底前完成抽查,並依抽查結果就符合補貼規定部分
          核定申領清冊,函送本會農糧署指定單位並辦理撥款。
    (六)補貼年度計算期間為上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
    分署依前項第四款辦理抽查,倘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將該
    筆土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並由原受理分署依抽查結
    果續辦補貼作業。

六、計算補貼金額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補貼金額依申請人檢附文件所載土地面積扣除土地內建築物、
          水泥及柏油等鋪面之面積計算。
    (二)補貼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補貼。
    (三)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
          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補
          貼基準計算補貼金額。
    (四)同一土地混植作物,如有不同補助基準時,以補貼基準較低之
          作物項目計算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收益減損補貼。
    (五)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補
          貼基準及補貼期限予以補貼。
    (六)依有機(含轉型期)驗證土地補貼基準補貼有案之土地,其於
          該項補貼期滿後,不得再申領登錄友善耕作土地補貼。

七、申請人或其申請補貼之土地,於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辦理補貼年
    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不予補貼:
    (一)申請人主動申請終止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致驗證資格中斷
          達三十日。
    (二)因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
          含轉型期)驗證有案。
    (三)經驗證機構暫時中止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於申請補貼屆期
          前仍未恢復驗證資格。但暫時中止驗證原因未涉違反農產品生
          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且未受行政裁罰處分者,當年度仍予補
          貼。
    (四)申請人主動退出或經友善耕作團體取消登錄資格有案。
    (五)已申領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有案。
    (六)有機集團栽培區經本會農糧署廢止時,其獎勵金一萬元停止補
          貼。

八、同一土地自領取補貼有案之當月起計,最長補貼期間為六年。補貼期
    滿該土地不得再請領本要點所定各種補貼。

九、申請人或補貼土地經查明確有不符規定致溢發補貼款者,本會農糧署
    得由其翌年補貼款扣抵。倘翌年補貼款不足以扣抵或無補貼款可扣抵
    者,本會農糧署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
    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本會得視政策調整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補貼基準或停止
    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