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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經許可從事第八條第二項開發利用行為而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時,主 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 前項開發利用行為未經許可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緊急 處理,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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