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
  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
  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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