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
  、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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