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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 關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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