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
  關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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