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
  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
  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
  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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