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
  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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