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
  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隻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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