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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