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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之一
原住民族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 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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