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族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
  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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