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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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
  定事項,依會議規範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會務委員會)每次會議之日數,依下
  列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規模定之:
  一、面積未滿二萬公頃,一日至三日。
  二、面積二萬公頃以上,一日至五日。
  前項會務委員會會議之日數,因議案較多時,得延長之。延長之日數,
  不得超過原會議日數,以一次為限,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會議之相關幕僚作業,由農田水利會辦理之。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

  會務委員出席會務委員會會議之席次,於報到時抽籤定之。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各組室主
  管,均應列席會議。

  會務委員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簽名於簽到簿。

  會務委員應親自出席會務委員會,因事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通知農田
  水利會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二章  提案
  會務委員提案,應有會務委員二人以上之連署,於開會十日前以書面送
  交農田水利會列入議程。

  臨時提案,以緊急特殊事件為限,應於主席宣告散會前,以書面提出,
  並應有會務委員四人以上之連署。
  前項臨時提案,主席應即徵詢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逕付討
  論,或交農田水利會研處後提會務委員會討論。
  第一項臨時提案,未具書面者,應由紀錄人員記錄案由、理由及辦法,
  送交提案人及連署人署名。

  提案在未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連署人同意後撤回之。宣付討論
  後擬撤回者,應徵得連署人同意,並經主席徵詢出席會務委員無異議後
  ,始得撤回。

  提案被否決後,除提請復議外,同一次會議內,不得再行提出。

  會員於會務委員會開會期間得提出陳情;陳情時,由主席或主席指定委
  員接見及受理。
  農田水利會應依前項會務委員受理之陳情事項,製作書面議案,列入議
  程。
  會員為第一項陳情時,應於陳情書內簽名並載明聯絡方式。

第三章  議程
  議程由農田水利會依下列順序編訂之:
  一、會次及會議時間、地點。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一)會長提議事項。
    (二)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三)會員陳情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須經會議審議、議決事項。
    (五)臨時動議。
  會務委員會臨時會,以討論臨時重要案件為限,不列報告事項。

  會務委員會開會,應依議程所排定之程序進行。但得由出席會務委員提
  出動議並有二人以上附議,經會務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變更之。

第四章  開會
  農田水利會應於會務委員會開會七日前,將會議議程送達各會務委員,
  並副知主管機關。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應先清點人數,非有應出席會務委員過
  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出席會務委員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
  之;延長二次仍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應宣告延會。

  議程所列之議案議畢,主席即宣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酌定延長
  時間。

第五章  討論、表決及復議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討論會員陳情事項時,陳情之會員得於討論時推派代表一人至三人到會
  場陳述意見。

  出席會務委員請求發言,應先向主席報告席次。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
  由主席定其先後。

  會務委員發言之時間,由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
  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議案連署人或附議人不得發表反對原議案之意見。

  主席對議案之討論,認已可表決時,得宣告停止討論,提付表決。出席
  會務委員提出停止討論動議經四人以上附議,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表決結果,應當場宣布並記錄之。

  議案之表決方法,以舉手表決或唱名表決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
  票表決之。

  會務委員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於審查討論時,應行迴避,並不得
  參與表決。

  會議進行中,出席會務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
  數時,不得進行表決。但清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
  三、應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散會前提出。
  四、全體會務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六章  報告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會長應將上次會議審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及依法令規定應行報告事項,提出報告。

  會務委員對前條報告有疑問時,於全部報告完畢後,得請農田水利會會
  長或主管人員說明之。
  前項所為報告或說明,其所需時間以會議日數之四分之一為限。如時間
  不足時,所遺疑問及說明,改以書面為之。

第七章  議事錄
  議事錄之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次及會議時間、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
  三、請假委員姓名。
  四、列席人員姓名。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議案審議及決議。
  九、臨時動議。
  十、其他事項。

  議事錄經主席簽名,應於散會後十日內由農田水利會函送各會務委員,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議事錄含有會員陳情案時,農田水利會應將議事錄同時函送陳情之
  會員。

第八章  秩序
  會務委員於主席發言及議案提付表決時,應先通知主席始得退席。

  會務委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意見重複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制止
  或停止其發言;有破壞議事秩序或無禮辱罵情事者,主席得令其退出會
  場。
  前項情形,其他出席會務委員亦得請求主席處理。

第九章  附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