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民間團體辦理生態保育活動補助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協助民間團體辦理生態保育有關活動,特於本會「自然生
    態保育基金」項下編列預算補助民間團體,並訂定本要點以作為審核
    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以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民間非營利性公益團體為
    限。

三、本要點補助之活動包含以生態保育為主題之教育宣導、人才培訓、試
    驗研究、經營管理、國際宣揚及交流等及其他有益全民保育觀念落實
    之活動。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活動,主辦團體應另籌配合款,並於計畫書中將
    配合款補助單位及額度列出。

五、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檢附包含下列資料之計畫書,並於活動辦理前二
    週函送本會審核:
  (一)計畫名稱及經費(含總經費及配合款補助機關、額度)
  (二)申請團體及執行人、聯絡人(含聯絡電話、傳真)
  (三)主協辦單位
  (四)執行期間
  (五)計畫內容:
        1.擬解決問題
        2.計畫目標
        3.重要工作項目
        4.執行方式與步驟
        5.評估指標(應數量化)
        6.預期效益
  (六)預算細目及說明

六、前條計畫書內容應力求具體、務實,並具可行性。首次申請之團體並
    應檢附該團體經政府核准立案之文件影本。

七、計畫書內容與第五點所列要件不符、或活動內容與生態保育無涉、或
    整體活動中,生態保育性質相同部分之比重不及二分之一者,本會將
    請其修正或作不予補助之決定。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計畫,每案補助金額除經專案核准者外,原則上
    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計畫執行結束後,並應依本會補助民間團
    體辦理生態保育活動成果報告提送須知(如附件)規定,於一個月內
    繳交成果報告;未依限繳交成果報告者,一年內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