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內容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地方政府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擬訂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有所依循,特補充規定野生動物保護區
    保育計畫內容如次:
    計畫緣起、範圍及目標
    一、緣起
    二、計畫依據
    三、保護區範圍與面積(公告之範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四、保育目標
二、計畫地區現況及特性
    以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範圍及其鄰近地區調查所得之客觀性基本資料
    為基礎,說明其現況及特性。基本資料如左:
    一、自然環境:包括地理位置、地質、土壤、氣象、地形、水文、植
      被、景觀、潛在環境災害等資料。
    二、人文環境:包括行政區域、聚落、人口、交通、經濟活動等有關
      資料。
    三、動物資源:包括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
      其他種類之動物,及主要保護對象之空間性與時間性之分布與數量
      ,及其棲息、覓食、繁殖 等之生態資料。
    四、土地使用現況及所有權屬:包括公有、或私有土地之使用分區(
      例如: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
      地保育區、風景區、特定專用區、國家公園等)、使用地類別(例
      如: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
      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用
      地)、範圍、面積、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等之資料。
三、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野生動物保護區內依其保育目標、自然環境、動物資源、人文環境、
    土地使用及所用權屬等之分布現況及特性,得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施
    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予以適當分區,並訂定共同及各區特別之保護
    利用措施、及管制事項,以為經營 管理之依據。
    一、分區規劃(公告之分區規劃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可同
        時標示於上 述保護區範圍圖中)
      (一)核心區
            係指為保護野生動物,並供學術研究,而應嚴格保護並限制
        開發利用行為所劃分之地區。
            1.說明選定之理由。
            2.描述分區範圍、區界線、面積、棲地特性、土地使用現況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緩衝區
            係指原則上位於核心區周邊,以確保核心區不受干擾破壞,
        並容許有限度維持原土地使用型態所劃分之地區。
            1.說明選定之理由。
            2.描述分區範圍、區界線、面積、棲地特性、土地使用現況
            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永續利用區
            係指在無礙自然生態平衡之前提下,容許運用野生動物以獲
        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所劃分之地區。
            1.說明選定之理由。
            2.描述分區範圍、區界線、面積、棲地特性、土地使用現況
            、容許運用野生動物及獲取效益之種類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一)核心區
            1.訂定保護原則、目的、措施等事項。
            2.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禁止或許可等公告
            管制事項。
      (二)緩衝區
            1.訂定保護使用原則、目的、措施等事項。
            2.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禁止或許可等公告
            管制事項。
      (三)永續利用區
            1.訂定保護利用原則、目的、措施等事項。
            2.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禁止或許可等公告
            管制事項。
四、所需人力及經費
    分列執行本計畫之管理單位所需之人力及經費來源。
五、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有必要舉辦公聽會者,列其會議紀錄
        。
  (二)其他與相關機關、團體協調等會議紀錄。
六、其他事項
    保護區內土地是否需徵收、撥用、補償等事宜,及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