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CAS優良農產品標
誌作業要點」第九點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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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AS優良林產品標誌(以下簡稱本標誌)之推行體系(附件1)係由本
會林務局、技術委員會、推廣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 CAS優良林產品標
誌工作小組組成。有關技術委員會、推廣委員會與工作小組之組成及
任務由本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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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促進國產林產品及其優良林產產業之發展,得視需要分別訂定各類
優良林產加工品之品質規格及工廠(場)評審標準等,以作為授權使
用CAS優良林產品標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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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標誌之認定對象係經現場評核通過者,且其產品須以本標誌所列之
產品項目為限。申請者需符合「 CAS優良林產工廠(場)認定評審作
業程序」(附件2)、「CAS優良林產品標誌評審標準」及產品之「品
質規格與標示規定」;經執行機構評審合格之申請者,於接獲合格通
知後一個月內與執行機構簽訂合約書,並由執行機構按申請產品項目
授予認定編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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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標誌由「」與「優良林產品」標準字及認定編號「第160000號」構
成,其圖樣、規格與印刷方式,應符合「 CAS優良林產品標誌使用要
領」(附件3)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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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標誌僅授予認定合格且經簽約的產品使用,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者,
由執行機構確認後,提報本會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佈廠商名稱及產品
,並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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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CAS優良林產品認定廠(場)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產品必須符品現行優良林產品有關法令及本標誌所列各項產品之
品質規格與衛生標準。
(二)自簽約日起由各執行機構依其訂定之「 CAS優良林產品標誌制度
追蹤管理辦法」,不定期前往工廠(場)查驗品管執行情形並抽
驗產品,廠(場)方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
(三)自簽約日起各執行機構依其訂定之「 CAS優良林產品標誌制度追
蹤管理辦法」,不定期前往市面抽樣認定產品檢驗,檢驗結果亦
列為追蹤查驗記錄。
(四)前兩項追蹤查驗作業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時,由執行機構通知工廠
(場)限期改善並給予輔導,廠(場)方需在限期內完成改善並
接受複驗。
(五)自簽約日起不論有無生產,須定期按認定之產品品項向執行機構
提送自主檢驗報告乙份,其格式由各執行機構依產品特性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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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CAS 優良林產品認定廠(場)一年內追蹤查驗結果加嚴級累計達三次
,由執行機構提報本會林務局核備取消其認定廠(場)資格,並依合
約書辦理。廠方可於改善後重新申請評審,評審合格者,原包裝袋及
認定字號得以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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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CAS 優良林產品認定廠(場)的任一項認定產品若一年內產品檢驗不
合格累計達三次或一年未曾生產或上市時,由執行機構取消該項產品
之認定編號並提報本局備查;若該 CAS優良林產物認定廠(場)的項
認定產品之認定編號並提報本局備查;若該 CAS優良林產物認定廠(
場)的各項認定產品均被取消認定編號時,則該 CAS優良林產物認定
廠(場)的工廠(場)認定資格即同時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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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CAS 優良林產品認定廠(場)或其產品經取消認定資格或產品認定編
號者,於取消通知函之發文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工廠再提出該
工廠(場)之 CAS資格認定申請,亦不得以被取消認定資格之同一產
品,再申請認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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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CAS優良林產品認定廠(場)或其產品經執行機構通知取消其工
廠(場)認定資格或產品認定編琥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印有本標誌
之產品包裝袋並回收產品,否則將依法追究並透過大眾傳播媒的公
布廠商名稱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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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CAS優良林產品認定廠(場)接受委託代工(OEM)生產 CAS優良林
產品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CAS 優良林產品認定廠(場)可接受一般優良林產品工廠或優
良林產品販賣公司委託,生產合乎 CAS優良林產品標誌之品質
規格與衛生標準及標示規定的優良林產品,並代工產品標示委
託者的品牌及本標誌。
(二)委託代工產品必須在受委託代工之 CAS優良林產品認定廠(場
)內完成加工製造和包裝,方可使用本標誌。
(三)CAS優良林產物認定廠(場)接受委託代工生產CAS優良林產時
,需先向相關執行機構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並與執行機構簽
訂合約書及獲得新授予的認定編號後,方可在該項產品之包裝
上印刷本標誌及新增申請的認定編號。
(四)委託代工產品包裝袋上使用本標誌時,需使用新增申請之認定
編號,且產品包裝袋上須標明受委託工廠(場)之名稱、地址
及委託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CAS 優良林產品認定廠(場)應對受委託代工產品之品質及衛
生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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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租工廠之承租者其生產之產品申請 CAS優良林產品認定時,需遵
守下列規定:
(一)承租者應領有公司執照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承租者以承租工廠申請 CAS優良林產品認定時,需先向相關執
行機構提出申請,並繳驗所承租工廠之承租廠房之位置圖及承
租雙方契約書,經執行機構審核通過後,方依一般作業程序進
行工廠評核及產品檢驗等評審程序。
(三)承租者必需在 CAS優良林產品認定之承租工廠內完成加工製造
和包裝,其生產之產品方可使用本標誌,且於每月十五日前將
上月生產數量報知執行機構,執行機構得不定期查對生產數量
。
(四)承租者在承租工廠生產的產品之包裝袋上須標明承租工廠之名
稱、地址及承租者(製造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承租者(製造者)應對其產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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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作業須知由 CAS優良林產品工作小組訂定,經本會公告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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