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委託驗證機構受理CAS標章林產品使用申請案
件,依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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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為申請使用CAS標章之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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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產品係指已獲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就已驗證類別之新增產
品,其與已驗證之CAS標章林產品在同一生產線製造,而原料、品
質及製程管制點與已驗證之CAS標章林產品不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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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備產品係指已獲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就已驗證類別之新增產
品,其生產流程、主原料、品質及製程管制點與已驗證之CAS標章
林產品相同或近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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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CAS標章林產品者應符合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
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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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作業流程:
(一)受理申請及登錄
1.申請使用CAS標章林產品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委託之CAS標章驗證機構(以下簡稱CAS驗證機構
)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A.領有公司登記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但從事林產物
初級加工及林產品加工原料分級包裝銷售之農場、農民團
體、產銷班或個別農民,得提出農場登記證、農民團體證
書、農業生產合作社登記證、產銷班登記證明文件或國民
身分證及個別農民證明相關資料。
B.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並載有申請驗證之產品項目者。
但從事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場設置於農業用地者,得提出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林業設施使
用證明文件。
(3)生產廠(場)位置圖、廠房配置圖一份。
(4)生產廠(場)管理制度、品質管制、衛生管理及製程管理等
標準書(含實際執行記錄表)及產品檢驗報告。
(5)擬申請產品之標示、包裝袋(箱)或印刷稿。
(6)各種專門技術人員受訓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2.同一生產廠(場)生產之不同類別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
3.CAS驗證機構於受理申請案後應於三天內完成申請者之資格
與文件是否齊全之審核,審核結果資格符合且文件齊全者,由
CAS驗證機構登錄,如資格不符或文件不齊全者則退回。
(二)文件審查
1.CAS驗證機構應於登錄後一個月內完成文件審查,並將通過
文件審查結果以書面函覆申請者,以便辦理現場評核事宜。
2.文件審查未通過者,由CAS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者補正
,申請者應於收文二個月內備齊文件補正,如未能如期補正,
得函請CAS驗證機構准予延長一個月,逾期未辦理,CAS
驗證機構取消該申請案並結案。
(三)現場評核
1.現場評核作業由CAS驗證機構邀集現場評核小組委員執行。
2.申請者於現場評核小組進行現場評核時應備妥與申請使用CA
S標章林產品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及各項管制標準、紀
錄表單等文件接受審查;生產線上亦必須生產申請認定的產品
品目。
若申請認定的產品均由同一生產線製造,則可選擇其中任一項
產品生產;申請認定的產品性質不同時,應分別製造生產。
3.執行方法
(1)現場評核作業時間:原則每廠(場)安排半天。
(2)現場評核執行步驟如下:
┌─┬────┬─────┬────────────┐
│順│使用時間│工作項目 │內 容│
│序│(分) │ │ │
├─┼────┼─────┼────────────┤
│1 │5 │人員介紹 │廠(場)方人員與評核小組│
│ │ │ │互相介紹認識 │
├─┼────┼─────┼────────────┤
│2 │10 │廠(場)方│由廠(場)方代表說明廠(│
│ │ │概況說明 │場)方營運概況 │
├─┼────┼─────┼────────────┤
│3 │60 │加工流程及│由廠(場)方幹部簡要說明│
│ │ │廠房配置說│各產品加工製造流程及廠房│
│ │ │明、實施現│機械設備配置、QC 工程圖│
│ │ │況 │、衛生管理制度等 │
├─┼────┼─────┼────────────┤
│4 │60 │現場評審 │現場作業及硬體設施評核 │
├─┼────┼─────┼────────────┤
│5 │40 │資料評審 │軟體資料及各種管制記錄圖│
│ │ │ │表評審 │
├─┼────┼─────┼────────────┤
│6 │40 │內部討論 │由現場評核小組內部綜合討│
│ │ │ │論、評分,並請廠(場)方│
│ │ │ │人員暫時迴避 │
├─┼────┼─────┼────────────┤
│7 │20 │總結及確認│由現場評核小組領隊報告評│
│ │ │ │核結果並請廠(場)方負責│
│ │ │ │人確認後簽章 │
└─┴────┴─────┴────────────┘
4.現場評核通過者,即進行產品抽驗。現場評核未通過者,由現
場評核小組領隊當面告知,並由CAS驗證機構發函要求改善
,申請者可於改善後申請複評,超過六個月未申請複評者,C
AS驗證機構得取消該申請案。
5.複評仍未通過之申請者,由CAS驗證機構以書面函覆複評未
通過之結果。申請者於收到複評未通過之通知函的發文日起一
個月後,始可重新提出申請。
(四)產品抽驗
1.產品抽驗由現場評核小組代表在工廠(場)抽樣後送CAS驗
證機構檢驗,申請者同時向CAS驗證機構繳交檢驗費。
2.產品品質及標示需符合CAS標章驗證所訂定之該項產品的品
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
3.產品抽驗不合格者,由CAS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改善
,申請者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驗,惟複驗以一次為限,並同
時繳交檢驗費。
4.複驗仍不合格者,由CAS驗證機構以書面駁回申請案。申請
者於申請案駁回通知函之發文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申請。
5.抽樣數量依據申請產品每單位包裝淨重,抽樣數量為:二百公
克以下者抽六件,二百零一至五百公克者抽五件,超過五百公
克者抽四件。惟因產品特性不同,CAS驗證機構得調整之。
6.產品檢驗項目依CAS標章林產品驗證對該項產品訂定之「品
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中所列之檢驗項目。
7.CAS驗證機構依既定之收費標準收取產品檢驗工本費。
(五)認定申請使用CAS標章林產品者通過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後,
由CAS驗證機構認定。
(六)簽約申請使用CAS標章林產品者應於接獲認定通知函一個月內
與CAS驗證機構辦理簽約手續並繳付贊助款與履約保證金,C
AS驗證機構授予廠商編號、產品編號及名稱,並副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七)授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前款簽約案彙集達適當件數時,不定期
舉行授證典禮,頒發CAS標章林產品授證牌。
(八)追蹤管理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應於簽約日起,接受CAS驗
證機構對生產廠(場)追蹤查驗及CAS標章林產品產品抽驗,
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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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CAS標章林產品之受理申請、文件審查、現場評核、產品抽驗
、認定、簽約、授證及追蹤管理等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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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事項如有變更時,應向CAS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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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新增生產線其作業流程適用第六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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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事項
(一)使用CAS標章林產品之產品應依標示規定明顯標示。
(二)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生產廠(場)若遷移、停工、復工或製
程等有變動時,應主動通知CAS驗證機構,必要時,CAS驗
證機構得重新評核。
(三)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生產廠(場)接受委託代工(OEM)
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並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受理申請及登
錄應檢附之文件向CAS驗證機構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與C
AS驗證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取得新授予的編號。
(四)前款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生產廠(場
)內完成加工製造和包裝,並得於包裝上使用CAS標章及編號
,且須標示受委託生產廠商與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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