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臺北植物園認養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認養作業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臺北縣市之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社區、學校
        等均可申請。
  (二)認養方式:認養期程自授證之日起算以二年為原則,但不得少於
        一年。由法人或團體認養展示區植物,負責綠化及其管理維護工
        作。
  (三)認養流程:
        1.書面申請:申請團體以書面(見附件二)向本所提出申請,並
          填妥申請團體之地址、姓名(蓋私章、公司章或社區管理章或
          里長證明、校印或各學系系章)、聯絡電話及欲申請認養之展
          示區域項目等。
        2.審核:審查申請團體之申請資格及適任與否。如遇有兩個以上
          團體申請同一展示區而無法決定優先認養順序時,以抽籤決定
          之。
        3.簽辦回函:審核通過後,認養團體應於書面通知日起一個月內
          與所方訂立認養同意書,其範例如附件(三);未依期限完成
          簽約者,取消其認養資格。
        4.授證:由本所擇期頒發認養聘書及統一製作形象標誌。
        5.進行教育訓練:安排基本課程及專業課程。訓練期間所方並提
          供相關書籍、摺頁、影片及出版品供認養團體使用。
        6.輔導:每一認養團體由本所職員工或資深志工老師輔導實務操
          作演練,並給予考評。
  (四)撤銷或終止認養:
        1.撤銷認養:認養期未屆滿,但認養團體因無意願或有人力及財
          務之考量,無法繼續勝任認養工作,提出撤銷認養申請者(見
          附件四),經本所核可後得撤銷認養。但其認養植物展示區之
          權利及義務亦一併消滅。
        2.終止認養: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得終止認養:
         (1)認養期滿,認養團體未申請繼續認養。
         (2)本所因業務需要須收回使用者。
         (3)私自將認養權利讓與他人者。
         (4)經營營利性活動或未經核准之商業活動者。
         (5)未經所方同意,任意增減或變更設備、設施。
         (6)管理維護不善,經本所座談協調或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者。
         (7)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經所方認定有違規使用情事者,經
            本所座談協調或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8)其他重大違法之行為。
    以上情事如經本所書面通知而不遵照改善即視同同意終止認養,認養
    團體應依所方指示回復原狀或現狀交還。認養團體並不得藉辭推諉或
    主張任何權利。

二、組織架構及任務
  (一)認養小組
        1.本組設置小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每期各認養團體代表
          推選之,任期為一年。其餘團體代表為當然組員。
        2.小組組長除負責全體認養服務督導外,有義務出席指定會議,
          並須積極與所方合力推動各項業務,協助辦理志願認養團體表
          揚獎勵之考核及授獎事宜。
        3.副組長則負責小組內志工之正確到勤、輔導諮商、聯繫交流等
          職,及研討、座談、觀犘、聯誼等活動籌辦。
        4.林試所應定期召開認養服務會議,除認養小組成員外,並敦請
          生物組組長、植物園管理員、志工解說教育承辦人及所方相關
          人員出席,以落實認養執行工作。
  (二)任務
        1.提昇臺北植物園自然保育、教育、展示、研究及環境管理之品
          質。
        2.宣導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等之正確觀念。
        3.鼓勵民間參與公共事務,善用社會資源以節省公帑。
  (三)經費來源物品及一般事務費用由林試所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四)權利認養團體不支領薪資,但得享有下列各項權益:
        1.設置形象標誌牌
         (1)認養期間認養團體得於認養展示區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形像
            標誌一處,形象標誌之內容、規格、數量、位置須經所方審
            核之。規格以公分乘公分為限,牌內得標示認養團體名稱、
            認養位置及範圍、管理人聯絡電話等。
         (2)標誌牌以公益、法人團體形象為原則,不得為商品之廣告。
         (3)認養標誌應設置於不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之位置,並不
            得遮蔽或附掛於指示標誌上。
         (4)認養期滿或撤銷、終止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內,認養團體應將
            認養標誌予以拆除並回復原狀,逾期未拆除回復原狀者,所
            方得逕行拆除,並視為廢棄物處理,認養團體不得異議。
        2.可參與公共事務,使其對植物園的實際運作真正有所助益,並
          能提供其寶貴建議供所方參考。
        3.能學習生物多樣性及植物知識,讓喜愛花草的民眾有實際接近
          花草的機會,並可促進身心健康。
        4.認養期間,得在無損或影響認養展示區植物生長、設施、公共
          安全與整體景觀原則下,經所方許可,舉辦非商業營利性之公
          益活動(如親子、民俗、藝文、環保活動等),享有優先使用
          權。
        5.綪效優良者,可 (1)開立公益服務證明,期滿享有優先認養
          續約權。 (2)報請本所獎勵並公開表揚,頒授熱心公益獎狀
          ,以茲感謝。並得於在本所網站上公佈或刊於專刊。
  (五)義務
        1.經常性管理維護應負責基本之維護事項,含澆水、雜草拔除、
          施肥、樹木扶正、植物病蟲害管理、巡視、綠籬修剪、展示區
          廢棄物清理等;其它事項如設施物修復、必要性消耗品採購等
          則由認養團體通報所方派員處理。
        2.座談協調
         (1)執行時,認養團體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和遵守所方
            之監督輔導及技術之協助。
         (2)本所得視情況邀請認養團體舉辦說明會或邀請專家辦理講習
            或觀摩。
         (3)所方得不定期召開座談會協調雙方意見及認養情形。
        3.植物異常情況通報對所認養之展示區植物應負管理、維護之責
          ,如發現植物生長異常如病蟲害或設施、花木遭人破壞盜採,
          應即通報所方。
        4.其他認養期間,所方如為公共工程之推動須使用認養展示區之
          範圍時,認養團體應全力配合,不得異議。
        5.協助其他活動

三、教育訓練及輔導為充實本所認養團體服務人員專業知識以及服務技能
    ,穩定服務品質,本所每期簽約後為認養團體之服務人員舉辦各種訓
    練活動。本所植物展示區認養團體之服務人員訓練課程區分為基礎訓
    練、專業訓練等,分述如下:
  (一)基礎訓練針對每期認養團體之現場服務人員,協助其認識植物園
        設置目標與功能、植物園對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重要性、園區資
        源特色等,建立其生態保育觀念。同時培養其基本服務態度,瞭
        解各認養區之經營特色,促使認養個人及團體之服務人員對業務
        之興趣與信心。
  (二)專業訓練其目的在於培養認養服務人員之專業知識,進而為達到
        預定目標。
        由本所安排各認養展示區現場實務課程,使認養服務人員針對所
        認養之展示區有更深體會與操作。訓練過程中,本所將給予參訓
        人員適當的評量,使各認養展示區服務業務進行時,能發揮最有
        效專業技能。
  (三)志工輔導植物園志工平常除了擔任植物園區之解說工作,對植物
        園各展示區之環境有充份之瞭解,將擔任認養團體的輔導工作。
        新認養團體之輔導工作為期三個月,輔導內容包括認養展示區之
        植物辨識、植物新植要點、植物撫育及植物保護方法等工作。

四、實施方式
  (一)服務項目臺北植物園依時序季節必須進行不同工作,主要分為植
        物新植、植物撫育、植物保護及園區清潔工作等。
        1.植物新植:分為地被、綠籬及展示區新植等工作。地被植物多
          種植於綠籬前方與展示區內;綠籬及展示區樹種之選擇依不同
          展示區特性,搜集不同特性之植物做為區域內之植物,植物種
          類由管理室負責,搜集及栽植由認養團體負責完成。
        2.撫育工作:植物園與自然保留區不同,必須進行撫育工作,以
          確保植栽能否不因缺水、籐蔓雜草危害,造成生長遲緩甚至死
          亡之情事發生,且透過適度修剪並能維護整體景觀,營造真與
          美的環境。重要工作包括圍籬區地被雜草拔除、圍籬修剪、展
          示區內雜草修剪、清除蔓籐工作、植物疏伐及修枝等工作。
        3.植物保護:植物常因天災或人為之因素,遭受到無預期之損害
          。
          天災包括風災風倒、火災、水災及病蟲害;人為災害包括盜取
          、攀折等。風災易造成風倒或風折,必須即時進行立支架扶正
          之工作,風折則必須進行植物體修剪及消毒工作;病蟲害防治
          必須會同本所同仁共同進行防治工作。火災必須通知消防體系
          來消除;人為盜取、攀拆應聯繫臺北植物園之警衛系統來勸導
          取締;水災易造成根腐,必須通知植物園管理室進行抽水或植
          物遷移工作。
        4.展示區廢棄物清理:植物園展示區內必須時常保持整潔,雜草
          、枯枝及垃圾必須將其清除至植物園垃圾場。所需的工具包括
          拖車、竹掃把、手套及鏟子等。
  (二)服勤時間執行臺北植物園展示區認養工作前,請先至志工室簽到
        。服勤時間分為固定服勤時間及機動服勤時間:
        1.固定服勤時間:以每週至少服勤一天(次)為原則,日期由認
          養團體與本所協調之。展示區內新植苗木在栽植後一個月內,
          需每日定時定量予以澆水灌溉,以維護植物活力。
        2.機動服勤時間:植物園展示區如遇天然災害,包括風災、病蟲
          害應即刻派員至展示區進行復舊工作。另配合生長季節,應對
          植物進行撫育工作,包括圍籬修剪、園區雜草拔除,展示區內
          雜草修剪、施肥等。
  (三)工具借用服勤所需之工具,包含三輪拖車、鏟子、高枝剪、修枝
        剪、割草機等,須至植物園管理室找財產保管人員辦理借用。因
        執勤而非蓄意破壞所造成之損壞,皆由管理室進行修護。借用之
        工具必須於服勤完畢當日歸還,以便其他人借用。使用割草機所
        需之油料,由植物園管理室採購。
  (四)工作紀錄服勤完畢後,至志工室進行填寫服勤工作紀錄表,服勤
        時數計算以實際簽到起算,以小時為計數單位,不滿一小時採四
        捨五入計算(見附件五)。

五、管理辦法
  (一)認養團體守則
        1.認養團體必須遵守臺北植物園展示區認養要點之各項規定(見
          附件一)。
        2.服勤人員由本所發給服務證(或背心)高並於服勤時佩帶之。
        3.服務證(或背心)僅供服勤人員持用,不得轉借他用。
        4.認養團體每月至少服務十小時(每週至少 2.5小時),如無法
          按排班時間來園服務時,請自覓其他人員代班,或預先向副組
          長請假另行補班。
        5.每月作排班統計,每季服勤不足三十小時者,自動喪失認養資
          格並請繳回服務證。
        6.服勤人員服務結束後,應填寫工作記錄,再簽退離開。
        7.服勤人員應以身作則,遵守林試所有關規定。不得假藉林試所
          名義與外界協商或決定任何事項。
        8.服勤人員所屬之認養團體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遵照正式手
          續辦理撤銷認養,不得無故缺席或怠忽職責。
  (二)績效考核評估依服勤項目專業能力及其表現為考核依據,由林試
        所指定專責人員(植物園管理員)會同輔導志工辦理。

六、附件
    附件(一)臺北植物園展示區認養申請書式 1
    附件(二)臺北植物園展示區認養申請書式 2
    附件(三)臺北植物園展示區認養同意書
    附件(四)撤銷認養通知書
    附件(五)臺北植物園認養團體工作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