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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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維護平地森林生態服務功能,並兼顧
    私有農地規劃利用合理性,辦理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
    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環境維護、生態棲地優化、加強撫育造
    林木等項目之獎勵及給付等輔導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受理機關如下:
    (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在私有農地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國營事業
          機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為本部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
    (三)受理機關:在私有農地為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在台糖公司土地為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地區分
          署)。

三、本作業規範適用之造林地,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至一百零一年間經
    核准參加平地造林計畫,持續造林至二十年獎勵期滿,並經主管機關
    審認屬下列二種區位之一:
    (一)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位(私有農地、台糖公司土地均適用
          ):位於國土生態綠網區域保育軸帶區位,或經執行機關認定
          具棲地生態環境及景觀價值,並有增加物種及棲地多樣性之必
          要,或毗鄰之數筆造林地合計面積達一公頃以上,每公頃造林
          木成活株數達六百株以上。
    (二)具木材生產價值區位(台糖公司土地不適用):持續撫育造林
          木生長,每公頃造林木成活株數達六百株以上,且其中林產業
          結構用材樹種達每公頃四百五十株以上。

四、本作業規範之獎勵、給付項目與金額及核發對象如下:
    (一)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位(私有農地、台糖公司土地均適用
          ):
          1.環境維護獎勵金:
           (1)私有農地:核發予造林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十萬元。
           (2)台糖公司土地:核發予台糖公司;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一萬
              元。
          2.棲地優化給付:核發予專業工作隊;十年分二期,原則每五
            年為一期,給付以二期為限,第一期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十萬
            元,第二期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具木材生產價值區位(台糖公司土地不適用):
          1.環境維護獎勵金:核發予造林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核發至原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期滿後之第十年止。
          2.營林撫育給付:核發予專業工作隊;十年分二期,原則每五
            年為一期,給付以二期為限,每期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七萬五
            千元。
    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造林面積比例計算獎勵及給付金額。

五、本作業規範之申請期間如下:
    (一)私有農地:應於平地造林計畫期滿之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受
          理機關提出申請。但於本作業規範生效前已期滿者,應自本作
          業規範生效日起至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台糖公司土地:應於平地造林計畫期滿之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向林業保育署提出申請。但於本作業規範生效前已期滿者,應
          於本作業規範生效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三)逾期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六、私有農地之申請案,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受理機關提出
    申請:
    (一)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
          )。
    (二)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受理機關得以地
          政系統查詢者免附)。
    (三)申請人為自然人,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為法人、公司、商號或
          團體,其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或合法租約證明文件。
    (五)申請之土地為共同持有,應提出分管協議書或共有人聯名同意
          書(如附件二)。
    前項申請應檢具文件、資料,如有缺漏或須補正情形,受理機關應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不予受理。
    造林地之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移轉時,申請人、造林人或繼受人應於
    知悉土地權利發生異動後三個月內,主動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受
    理機關申請變更。

七、私有農地之申請案,經受理機關審查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無誤後,
    應送請執行機關審查;經執行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不符
    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申請,或無法於核准後親自會同機關辦理檢
    測工作者,得填具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附件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

八、造林地之棲地優化或營林撫育作業應由專業工作隊辦理,其應符合下
    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組成應有至少一名具備林業技師執業執照,或參加林業保育署
          辦理之生態、林業技術相關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且應實際擔
          任本計畫之棲地優化或營林撫育作業人員。
    (二)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具辦理生態、林業技術相關實務
          經驗之法人、公司、商號或團體。

九、專業工作隊接受執行機關或造林人委託辦理本計畫之棲地優化或營林
    撫育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請執行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
    辦理:
    (一)專業工作隊辦理棲地優化或營林撫育作業計畫書(如附件四)
          。
    (二)法人、公司、商號或團體之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以前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應提出專業工作隊成員名單,並註
          記其中具備林業技師執業執照,或參加林業保育署辦理之生態
          、林業技術相關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
    (四)接受造林人委託辦理者,應提出造林人委託專業工作隊授權書
          (如附件五)。
    執行機關辦理前項審查,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參與並提供意見。

十、本作業規範獎勵金與給付之核發程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環境維護獎勵金:
          1.私有農地造林人應辦理日常環境維護工作,並填具年度日常
            環境維護管理報告表(如附件六),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
            交受理機關申請檢測;機關應派員辦理檢測,並填具平地造
            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檢測表(如附件七),
            相關檢測資料及照片應上傳至平地造林資訊系統。經檢測合
            格者,由受理機關編製環境維護獎勵金提領清冊(如附件八
            )四份送執行機關,由執行機關按檢測合格面積核發獎勵金
            ,並於核發後送提領清冊一份至地區分署備查。
          2.台糖公司土地:台糖公司應按季送交執行成果報告書至林業
            保育署,由林業保育署依核定計畫書分期核發獎勵金。地區
            分署得不定期辦理抽測。
          3.日常環境維護工作包括移除外來入侵種,除依法規於必要時
            使用農藥外,不得使用除草劑、毒鼠藥、毒餌或政府公告禁
            用、限用之農藥。造林地經專業工作隊完成棲地優化或營林
            撫育作業之項目,應納入日常環境維護管理工作。
          4.造林地應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核發獎勵金及給付
            之面積,應依實際造林面積計算。
          5.造林地點經當年度檢測合格,或經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並於當年度完成改善者,核發當年度獎勵金;當年度檢測
            不合格或未完成改善者,不予核發。
    (二)棲地優化給付或營林撫育給付:由專業工作隊於每期作業完工
          後,經執行機關查驗合格者,核發該期給付。

十一、申請案經核准後,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廢止其核准,且不
      得再提出申請:
      (一)有影響鄰田耕作、任由造林地堆置廢棄物或對造林地管理不
            善等違失情形,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未
            完成改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不到場會同機關辦理檢測,且經書面
            通知複勘亦未到場。
      (三)擅自伐除、毀損林木,致每公頃造林木成活株數未達四百五
            十株。
      (四)連續二年檢測不合格,或連續二年未提交年度日常環境維護
            管理報告表申請檢測。
      (五)自願放棄,退出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