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或入漁權之共有人,非經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
之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前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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