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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公同共有漁業權人或入漁權人之變更)
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或入漁權之共有人,非經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 之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前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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