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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漁業權之存續期間)
漁業權存續期間如左: 一、定置漁業權五年。 二、區劃漁業權五年。 三、專用漁業權十年。 前項期間屆滿時,漁業權人得優先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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