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漁業權存續期間如左:
一、定置漁業權五年。
二、區劃漁業權五年。
三、專用漁業權十年。
前項期間屆滿時,漁業權人得優先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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