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
、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
主管機關實施前項調查時,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
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拒
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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