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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三條(罰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因執行業 務犯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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