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
  不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
  件。

  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
  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