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計畫(第一期)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目的:補充漁業勞力,提供國人上漁船就業機會,確保漁業永續
    經營。

二、獎勵名額:二00名。

三、報名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止,名額未滿時繼續受
    理至額滿止。

四、報名地點:
  (一)各區漁會。
  (二)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業訓練科。(高雄市前鎮區8062
        8 漁港北一路一號。電話:(07) 8214103轉 331)。

五、報名方式:
  (一)個別親自報名。
  (二)由擬僱用之漁船主代為集體報名。

六、資格:經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合格持有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一)年齡十六歲以上之男性,未曾上漁船工作,並於輔導上船工作前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漁船船員手冊者。
  (二)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但已有一年以上未受僱上漁船工作者。

七、訓練:
  (一)屬前點資格第一款者,應先接受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安
        排為期四天之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等四項基本
        安全訓練,訓練期間有關膳宿由該中心提供。
  (二)屬前點資格第二款者,若未曾接受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
        艇筏操縱等四項基本安全訓練,亦應先接受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
        開發中心安排為期四天之訓練。

八、獎勵:凡經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通知符合登記資格後,在九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受僱特定漁業十總噸以上漁船,連續工作滿
    六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一二0天以上,且於出海期間無涉及違反漁
    業法令規定事項者,發給每個月新臺幣壹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六個
    月期滿時,如繼續受僱上船工作滿六個月,並符合前述條件,得再次
    申請每個月新臺幣壹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

九、各區漁會應依附表一格式,將當日受理報名資料於翌日上午九時前,
    電傳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業訓練科彙整( FAX:07-81567
    35),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第一日。

十、經通知符合資格者,於上船工作前,應向原受理報名之區漁會繳交一
    份漁船主同意僱用之證明(格式如附件二),轉傳真本會漁業署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漁業訓練科,或逕傳真至該科。

十一、受僱出海符合請領獎勵金時,申請者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檢
      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區漁會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視同放棄資格:
    (一)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二)受僱漁船進出港檢查簿影本一份。
    (三)受僱漁船船主出具之隨漁船出海作業證明一份(格式如附件四
          )。
    (四)受僱漁船漁業執照、船員手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五)受僱船員個人指定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一份。

十二、各區漁會完成申領獎勵金之受理及初核後,應即送當地縣市政府查
      核後核轉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獎勵金核撥事宜並副知本會
      漁業署。

十三、本獎勵計畫,符合資格列冊有案者,將請漁會公告轄區漁船主僱用
      。

十四、漁船主如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獎助僱用中高齡、原住民、生活扶
      助戶漁工之規定時,得另案向該會提出獎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