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主管漁港填築新生地登錄標準作業流程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地方政府辦理主管漁港填築新生地登錄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一、作業業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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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流  程│    步  驟  及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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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劃定(變更)│1.依照漁港法第10條規定「漁港計畫有填築新生地│
│  漁港計畫    │  者,應依第 4條漁港之類別及有關法令訂明其權│
│              │  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並由漁港│
│              │  管理機關使用管理。」。                    │
│              │2.依照漁港法施行細則第 4條規定擬具劃定(變更│
│              │  )漁港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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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定漁港計畫│依據漁港法第 5條規定:「第三類、第四類漁港之│
│              │漁港區域,由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
│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由縣(市)主管機關│
│              │公告之。」程序核定漁港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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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具新生地填│1.依照內政部91/7/26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3492│
│  築計畫      │  5 號函修正「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
│              │  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5點及第7點規定,於興│
│              │  闢前應事先依核定(變更)漁港計畫擬具填築計│
│              │  畫,報行政院核准否則不予追認。            │
│              │2.新生地填築計畫(產權取得計畫書)內容請依下│
│              │  列項目及順序敘明:                        │
│              │(1) 工程名稱:00工程。                      │
│              │(2) 緣由。                                  │
│              │(3) 法令依據。                              │
│              │(4) 土地位置:位於00等地號附近。          │
│              │(5) 工程設施範圍。                          │
│              │(6) 未登記土地填築面積:約00公頃,以實測登│
│              │    錄面積為準。                            │
│              │(7) 工程費:約新台幣00元。                │
│              │(8) 所需經費來源:00年00縣(市)庫預算支│
│              │    付。                                    │
│              │(9) 預定開工及竣工年月:民國00年0月至00│
│              │    年0月。                                │
│              │(10)  計畫執行機關:00縣。                │
│              │(11)  未登記土地權屬:填築之未登記土地依實測│
│              │      面積登記為00縣(市)所有。          │
│              │(12)  本計畫書之附件:平面圖、地籍套繪圖及經│
│              │      費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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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函送行政院核│1.依內政部75年5月1日台(75)內地字第387826號│
│  定(內政部為│  函示,地方政府將填築計畫書圖等資料函送內政│
│  代理窗口)  │  部轉呈行政院核定時,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
│              │  財政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若未登│
│              │  記地位於海岸及港灣者,另以副本(含附件三份│
│              │  )抄送國防部。                            │
│              │2.財政部(或國防部)根據地方政府所送計畫書圖│
│              │  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函送內政部:            │
│              │(1) 若同意由地方政府取得未登記地產權,則由內│
│              │    政部代擬代判院核定後結案。              │
│              │(2) 若對該項未登記地產權歸屬有不同意見,將意│
│              │    見函送內政部時,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地│
│              │    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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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地方政府函│地方政府根據前項財政部(或國防部)函副本之審│
│    復審查意見│查意見查明並研提意見函送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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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內政部審查│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是否同意財政部(國防部)之│
│    同意?    │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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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內政部召開│地方政府若不同意前述財政部(或國防部)不同意│
│    協調會議  │見,由內政部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一致決議│
│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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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院核定  │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填築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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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填築新生地施│由地方政府辦理填築新生地施工。              │
│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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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竣工並辦理土│於工程完竣之日起3個月內,由地方政府辦理土地 │
│  地實測      │實地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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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送行政院核│1.將土地實測結果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核備及副知│
│  備(內政部為│  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
│  代理窗口)  │2.財政部根據地方政府所送土地實測結果有關圖冊│
│              │  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函送內政部:            │
│              │(1) 若同意由地方政府土地實測結果,則由內政部│
│              │    代擬代判院核定後結案。                  │
│              │(2) 若對該項土地實測結果有不同意見,將意見函│
│              │    送內政部時,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地方政│
│              │    府。將土地實測結果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核備│
│              │    及副知財政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其所屬分│
│              │    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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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地方政府函│地方政府根據前項財政部函副本查明並研提意函送│
│    復審查意見│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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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內政部審查│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是否同意財政部之審查意見。│
│    同意?    │                                            │
├───────┼──────────────────────┤
│8.3 內政部召開│地方政府若不同意前述財政部不同意見,由內政部│
│    協調會議  │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一致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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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院備查  │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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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囑託辦理土│由地方政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
│    地所有權第│次登記。                                    │
│    一次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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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由漁港管理│依漁港法第10條規定,由漁港管理機關使用管理填│
│    機關使用管│築完成新生地。                              │
│    理新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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