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辦理主管漁港填築新生地登錄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一、作業業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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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流 程│ 步 驟 及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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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劃定(變更)│1.依照漁港法第10條規定「漁港計畫有填築新生地│
│ 漁港計畫 │ 者,應依第 4條漁港之類別及有關法令訂明其權│
│ │ 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並由漁港│
│ │ 管理機關使用管理。」。 │
│ │2.依照漁港法施行細則第 4條規定擬具劃定(變更│
│ │ )漁港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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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定漁港計畫│依據漁港法第 5條規定:「第三類、第四類漁港之│
│ │漁港區域,由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
│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由縣(市)主管機關│
│ │公告之。」程序核定漁港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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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具新生地填│1.依照內政部91/7/26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3492│
│ 築計畫 │ 5 號函修正「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
│ │ 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5點及第7點規定,於興│
│ │ 闢前應事先依核定(變更)漁港計畫擬具填築計│
│ │ 畫,報行政院核准否則不予追認。 │
│ │2.新生地填築計畫(產權取得計畫書)內容請依下│
│ │ 列項目及順序敘明: │
│ │(1) 工程名稱:00工程。 │
│ │(2) 緣由。 │
│ │(3) 法令依據。 │
│ │(4) 土地位置:位於00等地號附近。 │
│ │(5) 工程設施範圍。 │
│ │(6) 未登記土地填築面積:約00公頃,以實測登│
│ │ 錄面積為準。 │
│ │(7) 工程費:約新台幣00元。 │
│ │(8) 所需經費來源:00年00縣(市)庫預算支│
│ │ 付。 │
│ │(9) 預定開工及竣工年月:民國00年0月至00│
│ │ 年0月。 │
│ │(10) 計畫執行機關:00縣。 │
│ │(11) 未登記土地權屬:填築之未登記土地依實測│
│ │ 面積登記為00縣(市)所有。 │
│ │(12) 本計畫書之附件:平面圖、地籍套繪圖及經│
│ │ 費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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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函送行政院核│1.依內政部75年5月1日台(75)內地字第387826號│
│ 定(內政部為│ 函示,地方政府將填築計畫書圖等資料函送內政│
│ 代理窗口) │ 部轉呈行政院核定時,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
│ │ 財政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若未登│
│ │ 記地位於海岸及港灣者,另以副本(含附件三份│
│ │ )抄送國防部。 │
│ │2.財政部(或國防部)根據地方政府所送計畫書圖│
│ │ 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函送內政部: │
│ │(1) 若同意由地方政府取得未登記地產權,則由內│
│ │ 政部代擬代判院核定後結案。 │
│ │(2) 若對該項未登記地產權歸屬有不同意見,將意│
│ │ 見函送內政部時,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地│
│ │ 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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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地方政府函│地方政府根據前項財政部(或國防部)函副本之審│
│ 復審查意見│查意見查明並研提意見函送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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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內政部審查│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是否同意財政部(國防部)之│
│ 同意? │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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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內政部召開│地方政府若不同意前述財政部(或國防部)不同意│
│ 協調會議 │見,由內政部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一致決議│
│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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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院核定 │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填築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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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填築新生地施│由地方政府辦理填築新生地施工。 │
│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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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竣工並辦理土│於工程完竣之日起3個月內,由地方政府辦理土地 │
│ 地實測 │實地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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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送行政院核│1.將土地實測結果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核備及副知│
│ 備(內政部為│ 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
│ 代理窗口) │2.財政部根據地方政府所送土地實測結果有關圖冊│
│ │ 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函送內政部: │
│ │(1) 若同意由地方政府土地實測結果,則由內政部│
│ │ 代擬代判院核定後結案。 │
│ │(2) 若對該項土地實測結果有不同意見,將意見函│
│ │ 送內政部時,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地方政│
│ │ 府。將土地實測結果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核備│
│ │ 及副知財政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其所屬分│
│ │ 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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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地方政府函│地方政府根據前項財政部函副本查明並研提意函送│
│ 復審查意見│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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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內政部審查│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是否同意財政部之審查意見。│
│ 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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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內政部召開│地方政府若不同意前述財政部不同意見,由內政部│
│ 協調會議 │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一致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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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院備查 │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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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囑託辦理土│由地方政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
│ 地所有權第│次登記。 │
│ 一次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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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由漁港管理│依漁港法第10條規定,由漁港管理機關使用管理填│
│ 機關使用管│築完成新生地。 │
│ 理新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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