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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事項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
    十九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依本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入魷釣漁船,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擬設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中華民國人為限,為自然人者,附國
          民身分證影本乙份,為公司者,附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設立登
          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
    (三)輸入漁船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附我國護照影
          本乙份,為公司者,附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之我國護照影本各乙份)。
    (四)申請人與輸入漁船所有權人之船舶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影本各乙
          份。
    (五)漁船之輸出國船舶國籍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六)漁船之有效期限內之船舶安全檢查合格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
    (七)漁船之船舶佈置圖說。
    (八)主管機關核發之一艘一百噸以上魷釣漁船汰建資格函正本;受
          讓他船汰建資格者,應附讓與人之讓與同意書正本及印鑑證明
          。
    (九)漁船噸數扣除前款汰舊噸數,不足之汰舊噸數部分須檢具主管
          機關核發之汰建資格函正本;如受讓他船汰建資格者,應附讓
          與人之讓與同意書正本及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