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宴精緻漁產品證明標章規定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為提昇漁產品品質
    ,維護生產者及消費大眾之共同權益,並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特訂
    定海宴精緻漁產品證明標章規定事項(以下簡稱本規定事項)。

二、規定事項使用產品以台灣地區生產之漁產品或加工漁產品為限(以下
    簡稱漁產品)。

三、本規定事項輔導海宴精緻漁產品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海宴標章)使用
    對象包括漁民(業)團體或水產加工業者。

四、為執行本規定事項,本會漁業署得依業務性質委託適當單位執行,負
    責研議及執行海宴標章相關事宜。執行單位得為有關政府機關、非營
    利法人或團體,其應以第三者公正立場執行海宴標章業務,並具備執
    行本會漁業署委託業務之技術人員、設備及行政、會計管理制度。受
    託執行單位工作內容如下:
  (一)研(修)訂使用海宴標章漁產品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
  (二)受理申請使用海宴標章。
  (三)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相關漁產品品質管制資料。
  (四)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共同評核申請者之現場軟硬體設置。
  (五)視需要抽驗工廠產品及市售產品。
  (六)查報擅自使用或仿冒海宴標章等違規案件。
  (七)提供各項技術輔導及諮詢事項。
  (八)檢齊各項評核結果或違規事件相關資料,並建議廠商使用海宴標
        章資格之認定或取消,提報本會漁業署核備。
  (九)核發通過認證廠商之證書及簽訂使用合約事宜。

五、申請使用海宴標章,應檢齊下列文件,送本會漁業署委託之執行單位
    審查:
  (一)生鮮漁產品:
        1.申請書三份。
        2.政府輔導執行之計畫及其他相關文件。(如有適用)
        3.檢附公立檢驗機關檢驗符合海宴標章品質規格標準報告。
  (二)加工漁產品:
        1.申請書三份。
        2.政府輔導執行之計畫有關文件。(如有適用)
        3.委託代工工廠加工契約證明(包括委託日期、原料、種類、數
          量及產品數量)。(如有適用)
        4.工廠登記證或委託代工之工廠登記證。
        5.檢附公立檢驗機關檢驗符合海宴標章品質規格標準報告。

六、獲准使用海宴標章之漁產品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品包裝,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下列項目:
        1.品名。
        2.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
        3.食品添加物名稱。
        4.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有效日期。
  (二)品質標準(需符合海宴標章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
  (三)漁產品之包裝、說明或廣告,其字義不得混淆不清,誇張或具有
        醫療功效。
  (四)海宴標章應採直接印刷方式,不得以粘貼處理。
  (五)獲准使用海宴標章之產品,其每一包裝單位應於明顯處標示海宴
        標章(如附件)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輔導」並註記核准
        文號,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七、經本會漁業署同意使用海宴標章者,應與本會漁業署委託之執行單位
    訂定合約,其合約另訂之。

八、凡違反本規定事項或其他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漁業署得視其
    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止或撤銷其使用海宴標章。

九、凡未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擅自使用海宴標章者,依商標法等有關規定追
    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