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動物。
  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三、畜牧場:係指飼養家畜、家禽達第四條所訂規模之場所。
  四、屠宰場:係指依本法設立或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動
      物屠宰處所。
  五、種畜禽:係指供繁殖用之家畜、家禽。
  六、種源:係指與種畜禽有關之遺傳物質如精液、卵、種蛋、胚、基因
      、及經遺傳物質轉置或胚移置所產生之生物。
  七、種畜禽業者:係指從事種畜禽或種源之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之
      事業者。
  八、種畜禽生產場所:係指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種畜禽、種源之場
      所。
  九、畜牧團體:係指與畜牧或獸醫之研究、發展、生產、供銷等有關之
      學會、基金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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