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
  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應將變更登記事項副知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
  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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