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地方政府得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 一、申請許可文件或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二、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於核發許可證後連續一年內無經營共同清除、 處理業務之業績者。 三、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事項。 四、未聘僱全職專任之清除、處理技術員者。 五、違反第六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者。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