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核准字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技術員之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處理廠 (場) 地址,但申請共同清除許可證者免登載。
  五、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
      地點。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登載事項。
  前項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屆滿日前六個月內得檢具申
  請書及原許可證向所在之地方政府申請展延,經地方政府擬具審查意見
  後,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辦;許可證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屆期應
  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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