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一二一四七二八0五號公 告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 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牛肉加工產品經本部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如附件) ,仍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