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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一二一四七二八0五號公
    告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
    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牛肉加工產品經本部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如附件)
    ,仍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