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用藥品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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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諮詢審議動物用藥品重要技術事項,依動物用藥
    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設置動物用藥品技術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技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技審會置委員十四至二十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遴聘畜牧獸醫
    及藥政藥物專家擔任之。
三、本技審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遞補委員之任期以任滿殘任之
    期間為準。
四、本技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本技審會
    委員中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技審會日常事務。
五、本技審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動物用藥品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有關動物用藥品檢驗規格、使用基準、新藥試驗等之審訂事項。
(三)其他有關動物用藥品技術改進之諮詢審議及調查事項。
六、本技審會得設三組,其職掌如左:
(一)動物用一般藥品組:有關動物用一般化學藥品(包括抗生素)及生
      藥之審議事項。
(二)動物用生物藥品組:有關動物用生物藥品之審議事項。
(三)動物用飼料添加物組:有關動物用生物藥品之審議事項。
七、本技審會委員除出席本技審會會議外,並依專長分別兼任前述各組委
    員。各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分組委員中聘兼之
    。
八、本技審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
    各組得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各組召集人召集之。
九、本技審會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組會議則須由各該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方得開會,其決議亦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本技審會及其各組對外不行文,其會議決議均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命令實施之。
十一、本技審會及各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列席。
十二、本技審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